黄某涉嫌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黄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成安、陈武律师担任被告人黄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开庭前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参与了法庭调查,现本辩护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对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及相关事实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系因自己吸食毒品而持有,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同时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好,且被告人家境困难,儿子出生仅有几个月需要照顾。因此请求法庭依法给予被告人较轻的处罚。相关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自己系吸毒人员,非法持有毒品是为了供他自己吸食,此种非法持有毒品的性质区别于其他原因不明的非法持有。
被告系长期吸毒,本案中被告被抓获后进行尿样检验,检验结果为阳性,足以证明其在抓获前就吸食了毒品,并且因此被强制戒毒。同时本人交代自己也吸毒,因此其持有毒品的目的是自己吸食,该目的有别于其他原因的持有毒品,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
二、本案中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并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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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辩护人请求法庭综合考虑到被告人的上述从轻情节,判处较轻的刑罚。鉴于被告人主观恶性程度较浅,实际造成社会危害性的结果较轻,系初犯,且积极悔罪,再加上被告人具有实际的困难等多种从轻因素,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黄某依法判处或者是六个月。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重视并采纳。
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武
20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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