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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涉嫌逃避缴纳税款罪一案辩护词-陈武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13 00:00:00 浏览:6711次 案例二维码

辩护词
——廖某涉嫌逃避缴纳税款罪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廖某的委托,指派陈武律师担任被告人廖某涉嫌偷税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本辩护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廖某涉嫌偷税行为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偷税金额不属于数额巨大、事发后积极补税缴纳滞纳金、改正错误、有改过自新的意愿和行为、实际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修正案(七)立法精神和《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因此请求法庭依法判决被告人廖某免于刑事处罚。相关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无法律依据,根据生效的法律法规不能认定被告人偷税金额“数额巨大”,也不能认定偷税金额“数额较大”。

1、在起诉书引用的所有法律条文中,没有“数额巨大”的相关法律规定,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偷税金额“数额巨大”;

2、起诉书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2】12号高检会【1992】5号)》已经在97年废止,完全不适用本案。

该解释是针对79年《刑法》第121条偷税罪的司法解释,引用的第五条是对当时偷税罪“情节严重”的一个解释;但79年《刑法》中的偷税罪规定已经在97年《刑法》修订后失效,新的偷税罪规定并没有采用“情节严重”作为定罪标准,因此相应该司法解释也完全失效。本案发生在2001年至2003年期间,因此该解释不适用于本案。

3、起诉书引用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已经于2009年6月27日宣布废止。
辩护人认为,相关司法解释滞后是导致“数额巨大”和“数额较大”没有规定的原因,但是无论如何目前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通过主观认定或推定来认定被告人偷税“数额巨大”不符合法律规定,违背了罪行法定原则。因此请求法庭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偷税“数额巨大”情节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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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司法实践,本着“同案同判、同案同罚”的原则参照类式案例给予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体现了刑法适用的公平。偷税案件与本案类似,成都市金牛区法院的(2009)金牛刑初字第200号判决书即给予了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该案偷税金额643万元,也未进行行政处罚),判例在我国虽不是判案的法定依据,但本着量刑公平的原则,且武侯区法院也是量刑试点的法院,因此请求法庭在判决时予以参考。

综上,辩护人恳请法庭依法判决被告人廖某免于刑事处罚,这符合案件的情节,也符合法律规定,也能给予被告人一个改过的机会。

此致

武侯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

陈武律师

二00九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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