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犯情节恶劣 一审获刑五年零六个月
——本网资深律师卢思位成功辩护
一 案情简介
被告人胡某,男,1975年6月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1993年因犯、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缓期两年执行,经过六次减刑,2008年7月刑满释放。
2009年11月15日中午,被告人胡某在成都市某酒店公寓开了809房间。13时50分许拨打了本市某超市的电话,称要购买商品并要超市外卖。被害人唐某接到叫外卖的电话,随即带着胡某要求的商品到其所开的809房间,进房间后,被告人胡某趁着与被害人唐某交接商品和钱款之机,强行将唐某拖至床上,脱掉其衣裤,用塑料胶布将唐某的嘴封住,将唐某强奸。后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10年6月3日,被告人胡某在成都市蜀汉路某银行被抓获。
二 辩护效果
被告人胡某,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又重新犯罪,属累犯,按照的规定应该从重处罚,被害人年龄只有19岁,被害人被强奸前系处女,加上强奸时用胶布封住被害人嘴,情节较为恶劣,成都市青羊区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胡某面临着10年甚至更长、更严厉的刑罚。为你辩护网四川团队资深律师卢思位提出了检方证据存在诸多疑点、矛盾,不能构成完整的证据链的辩护观点,得到法院的部分采信,成都市青羊区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胡某“犯强奸罪,判处五年零六个月。”对此判决,被告人和委托人均表示满意。
三 辩护思路
1 辩护人认为强奸罪的证据要求必须要证明奸入式性关系的存在,必须要证明被告人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而本案,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胡某与被害人唐某发生了奸入式的性关系,同时也没有两份以上的证据证明胡某对唐某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更没有证据证明唐某有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不敢反抗的情形。因此,本案从证据上讲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成立”为由,判决被告人无罪。
2 被告人在供述以及庭审中一再强调他认为唐某是卖淫女,而且支付了嫖资。因此,即便有轻微的强迫行为,都不可能构成强奸罪或者其他犯罪,被告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 据辩护人所知,案发后,唐某家属曾经要求被告人家属支付16万元私了,并暗示唐某可以到公安机关重新制作笔录,据传,侦查人员也曾力促双方和解、私了成功,但因种种原因,最后不了了之。因此辩护人认为,此案不排除构陷以及敲诈的可能,恳请人民法院一定慎重此案。
四 附件:委托书、辩护词、起诉书、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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