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等八人合同诈骗、敲诈勒索、聚众斗殴 数罪并罚获轻刑
——为你辩护网四川团队八位资深律师出庭辩护
一 案情简介
被告人黄某,男,成都市某商场调查有限公司员工,2009年9月21日因涉嫌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执行逮捕,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化名李G,绰号三哥),2010年9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以下六被告人刑事拘留时间和羁押地点与被告人李某相同。
被告人童某(化名:童Y),男,成都市某调查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陈某(绰号:陈W),男,成都市某调查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黄W,绰号蚊子),男,成都市某调查有限公司员工。2006年9月23日因犯被判处三年零六个月,2008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李某某(化名:李J,绰号:J娃),男,成都市某调查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易某(化名:易C,绰号:易老鬼),男,成都市某调查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李文某(化名:李Q,绰号:舔哥),男,成都市某调查有限公司员工。2003年因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0月2日刑满释放。
成都市某市场调查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9日,经营范围为市场调查、信息咨询。2008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谢某某。被告人黄某、李某、童某、陈某、黄某某、李某某、易某、李文某及其它同伙,以成都市某调查公司的名义在《成都商报》等报刊上刊登律师帮助追债的广告,由被告人黄某化名黄顺接听被害人电话,假冒律师和被害人面谈骗取其信任,并以极低的费用诱骗被害人签订代理合同,委托某市场调查公司帮助其追回债务、提供债券凭证和查找债务人信息,后负责收债的人即以化名出场,与被害人一起找到债务人后,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收取欠款。如收到欠款,则隐瞒实情或以交回公司的名义不交付被害人,后以各种理由拒不退回,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要求被害人支付远超合同约定的费用;如果没有收到欠款,则以暴力相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要求被害人给付高额的“出场费”。收到的钱要求交回黄某或者李某某处,并按各人实际参与收账的情况统一分配。为了逃避被害人追款,某调查公司先后数次改变办公地点,包括成都市锦江区顺城街、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街、成都市武侯区“好望角”广场等处。
二 辩护效果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八被告人在2008年8月到2009年9月间,实施了多起诈骗、敲诈勒索和聚众斗殴,应当依照的相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八名被告人分别委托了网资深律师陈武、李刚、艾述洪、王博海、李重、殷庆红、蒋健、李乾应为其辩护。见于八位当事人对检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并无异议,四川刑事律师网律师团队为八位被告人做了罪轻辩护,由于法院采纳了八位律师的辩护意见,八名被告人获得了从轻处罚。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黄某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2000元。
认定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
认定被告人童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
认定被告人陈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
认定被告人黄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两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认定被告人易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认定被告人李文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三 辩护思路
四川刑事律师网八位律师接案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了,认真审阅了上千页的案卷资料,分别写出了高质量的辩护词,积极准备为被告人做罪轻辩护,辩护思路如下:
1 对检方指控所有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提出质疑。
本案被告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诱使对方的行为;被告人取得的钱物是通过正当的委托代理行为取得的第三方钱物,并非从合同的相对方取得钱物;部分钱物没有归还被害人,不能推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属于合同当事双方的民事纠纷。
2 对检方指控的敲诈勒索罪,数额应该重新计算
不应当将委托人给予的所有金额都计算为敲诈勒索所得金额;从敲诈的手段看,所有被告人以暴力威胁的程度不深,没有其他严重情节。
3 对被告人涉嫌的聚众斗殴罪,请求法院注意以下事实和情节:
聚众斗殴首先由对方挑起,对方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从笔录上看,是对方首先聚集大量人员,欲挑起事端,我方被告人还说“大家不要动手,散了算了”,后来对方掏出制式手枪威胁恫吓,使事态升级,检方没有证据证明我方被告人携带了刀具。
以上辩护意见大部分得到了法院的采纳,被告人也因此获得轻判。
四 附件:判决书、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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