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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某区粮油购销站站长L某涉嫌私分国有资产,本网律师为其辩护获轻

发布时间:2012-05-10 00:00:00 浏览:3780次 案例二维码

发放“奖金”引出的祸事
——成都某区粮油购销站站长L某涉嫌私分国有资产,本网卢胜乾、成安律师为其辩护

相关关键词:私分国有资产罪 有期徒刑 缓刑

一、【案情简述】

前粮油购销站站长,私分售粮得款

L某原系成都市某区粮油购销站站长,2000年6月至2001年7月,粮油购销站经质检部门检验、物价部门确定最低限价、上级粮食管理部门批准,销售了陈化粮14000余公斤。销售之后,L某未将销售货款全部归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某区支行,而是将其中的269万余元截留收入站上的账外账,并以单位的名义将其中的16万余元用于发放奖金、津贴。2001年9月,L某被某区公安局以私分国有资产罪逮捕。

二、【辩护思路与律师心得】

L某行为违规不违法

卢胜乾、成安律师认为,公诉机关对于被告人L某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的指控是不能成立的。原因在于:粮油购销站留下269万货款的行为仅仅是违规行为,不是违法犯罪。L某主观上并不具有私分国有资产的目的和动机,这269万元,主要用于业务费、工资、奖金、办公费等支出。L某主持发放奖金和津贴的行为是经过了领导集体研究的,并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L某在归案后如实陈述案情,认罪态度良好。

三、【裁判结果】

从轻处罚,缓刑一年

卢胜乾律师、成安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了解案情,收集证据,提出了无罪辩护意见,法院最终根据本网律师提供的证据对L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四、【附件:相关法律文书】判决书 

图像.jpg

图像(7).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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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某区粮油购销站站长L某涉嫌私分国有资产,本网律师为其辩护获轻

发布时间:2012-05-10 00:00:00 浏览:3780次

发放“奖金”引出的祸事
——成都某区粮油购销站站长L某涉嫌私分国有资产,本网卢胜乾、成安律师为其辩护

相关关键词:私分国有资产罪 有期徒刑 缓刑

一、【案情简述】

前粮油购销站站长,私分售粮得款

L某原系成都市某区粮油购销站站长,2000年6月至2001年7月,粮油购销站经质检部门检验、物价部门确定最低限价、上级粮食管理部门批准,销售了陈化粮14000余公斤。销售之后,L某未将销售货款全部归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某区支行,而是将其中的269万余元截留收入站上的账外账,并以单位的名义将其中的16万余元用于发放奖金、津贴。2001年9月,L某被某区公安局以私分国有资产罪逮捕。

二、【辩护思路与律师心得】

L某行为违规不违法

卢胜乾、成安律师认为,公诉机关对于被告人L某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的指控是不能成立的。原因在于:粮油购销站留下269万货款的行为仅仅是违规行为,不是违法犯罪。L某主观上并不具有私分国有资产的目的和动机,这269万元,主要用于业务费、工资、奖金、办公费等支出。L某主持发放奖金和津贴的行为是经过了领导集体研究的,并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L某在归案后如实陈述案情,认罪态度良好。

三、【裁判结果】

从轻处罚,缓刑一年

卢胜乾律师、成安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了解案情,收集证据,提出了无罪辩护意见,法院最终根据本网律师提供的证据对L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四、【附件:相关法律文书】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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