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关键词:受贿、二审、减轻处罚
一、【案情简介】
2002年下半年至2003年2月,L某、Z某、Q某、X某在国有企业四川某变压器厂改制过程中,利用其担任厂长和副厂长的职务之便,采取低评国有资产价值的手段,为收购该厂的杨某谋取利益。
事后,四人分别从Y某处收到四川某电器有限公司股本金56.76万元、26.35万元、226.35万元、10.54万元。
2006年10月,经群众举报,检察机关将四人挡获归案。
案发后,Q某主动退回了26.35万元,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2007年12月3日,一审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处Q某尤其徒刑十年六个月。
Q某不服,提起上诉,委托本网律师为其二审进行辩护。
二、【辩护思路与律师心得】
殷庆红律师接受委托后,分析了一审判决,积极收集证据材料,提出几点辩护意见。
(1)Q某等人在原四川某变压器厂改制过程中隐匿国有资产的主观故意是为了解决全体职工的安置问题,并非为Y某谋取利益,Y某实际出资500万元购买获得原四川变压器厂实际价值700万元国有资产的70%的股权,其在收购国有资产过程中也未实际获得额外利益,Y某给Q某等人支付的股本金实际是隐匿的国有资产的一部分,并非Y某自己拿钱给Q某等人行贿,因此,Q某的行为不构成。
(2)Q某在接到检察院的询问通知去接受调查时,主动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案发后,Q某主动积极地退还全部赃款,悔罪态度好,请求酌情从轻处罚。
三、【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Q某十年六个月,本网律师殷庆红接受委托后,根据Q某的犯罪情节提出了辩护意见,二审法院最终改判Q某有期徒刑六年。
四、【附件:相关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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