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私分国有资产
一、【案情简述】
L某原系成都市某区粮油购销站站长,2000年6月至2001年7月,粮油购销站经质检部门检验、物价部门确定最低限价、上级粮食管理部门批准,销售了陈化粮14000余公斤。L某未将销售货款全部归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某区支行,而是将其中的269万余元截留收入站上的账外账,并以单位的名义将其中的16万余元用于发放奖金、津贴。
2001年9月18日,L某被某区公安局以逮捕。
二、【辩护思路与律师心得】
卢胜乾、成安律师认为,机关对于被告人L某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的指控是不能成立的。原因在于:
粮油购销站留下269万货款的行为仅仅是违规行为,不是违法犯罪。
L某主观上并不具有私分国有资产的目的和动机,这269万元,主要用于业务费、工资、奖金、办公费等支出。
L某主持发放奖金和津贴的行为是经过了领导集体研究的,并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L某在归案后如实陈述案情,认罪态度良好。
三、【裁判结果】
卢胜乾律师、成安律师接受辩护后,认真了解案情,收集证据,提出了无罪辩护意见,法院最终根据律师提供的证据对L某从轻处罚,判处六个月,缓刑一年。
四、【附件:相关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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