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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造成损失七千余万,本网律师辩护成功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2-04-20 00:00:00 浏览:5072次 案例二维码

谁动了我的“寿桃”
——D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造成损失七千余万,本网田银行律师辩护成功获轻判


关键词: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 生产销售伪劣种子

一、【案情简述】

D某为重庆某农业科技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与南充某区有很好的合作关系,并联合建设某寿桃基地项目。D某及其公司在时间紧、桃苗缺口大的情况下,为完成合同任务,谋取高额利润,明知公司T基地嫁接的“中华寿桃”和收购的“中华寿桃”没有有效的《品种认证书》,抱着“不管苗贩从何处买苗,也不管品种、质量如何,只要数量够,出了问题以后再高换”的心态,故意将劣种子、假种子销往南充市某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本案涉及五个乡镇,造成损失7374余万元。

二、【辩护思路与律师心得】

为办理本案,辩护律师从成都往返南充20余次,多次会见D某,与其详细沟通辩护思路。

面对复杂的指控证据,辩护律师经多次分析、研究后,认为:尽管客观上本案的确存在巨大损失,但是损失并不是D某明知的、也是不能够预见的。因D某及其公司运往南充市某区的桃苗90%都是从山东、陕西、山西等省份购买,不排除D某也是被上家所蒙骗。最后,辩护律师果断地提出了无罪的辩护意见。

南充市某区人民法院以D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宣判后,D某不服,依法提起上诉。

辩护律师提出“一审程序违法、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遗憾的是,南充市某区人民法院在另行组成合议庭后还是认为D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并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但辩护律师还是依法力争,坚持无罪辩护意见。

三、【裁判结果】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考虑辩护律师的意见后,对被告人D某由原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五年改判为十三年。

四、【附件:法律相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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