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故意伤害
一、案情简述
2010年7月29日,D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武侯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执行逮捕,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武侯区公安分局经侦查终结,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0年12月,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刑一诉(2010)第343号起诉书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指控被告人D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且后果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辩护意见
本案承办律师全程介入,详细了解案件事实的来龙去脉,先后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承办律师根据证据材料,提交辩护意见,提出:D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事发后对被害人积极实施抢救,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一)D某得到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恳请法院在量刑上充分考虑;
(二)D某系初犯,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在案发之前被告人没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工作期间表现良好,恳请法院在量刑上予以体现;
(三)本案中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具有明显的过错,D某在履行自己工作职责过程中与被害人发生冲突,并非因私仇恩怨,主观恶性小;
(四)D某犯罪后积极实施抢救,力图减小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不能排除案发当时因工友阻拦,延误最佳抢救时机,导致被害人最终死亡的可能性;
(五)案发后D某具有自首情节,恳请法院予以认定,并在量刑上充分体现;
(六)D某自愿认罪,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破此案,悔罪态度好,恳请法院予以充分考虑;
(七)希望法院充分体谅D某的家庭情况,能够从轻处罚。
综上,纵观本案全部事实,被告人D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悔罪态度好,被害人已经书面谅解被告人,社会危害性小,主观恶性小,因此,恳请法院依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D某从轻处罚。
三、法院裁判
2011年2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成刑初字第xx号判决:被告人D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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