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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L某涉嫌故意杀人,本网律师成功为辩护获轻罪

发布时间:2012-07-18 00:00:00 浏览:3330次 案例二维码


关键词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

一、案情简述

2010年4月29日,杜某邀约L某某等十余名男子窜至本市成华区站北xx街的某茶坊找被告人史某(茶坊老板)讨要医药费,但未找到。史某得知该情况后,遂邀约被告人L某等人在步行街服装店聚集,在得知杜某邀约的人准备实施打砸时,被告人史某、L某等人对杜某、L某某等人进行枪击、砍杀,致使L某某多处受伤抢救无效死亡。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L某抓获归案。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二、辩护思路

1、被告人L某聚众斗殴之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

2、受害人死亡是黄某等共犯的过限行为所造成的。

3、被告人L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地位和作用较轻。

4、被告人L某是初犯,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并且自愿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法院裁判

2011年2月25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所提罪轻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L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L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四、办案心得

对于受害人的死亡,我感到十分惋惜,可是作为一名辩护律师,我明白自己的职责和使命,因此我接受了被告人的委托,为其辩护。知错能改,善莫大焉。L某在犯罪后的积极悔改表现,使得他在一审判决惩罚相对较轻,作为他的辩护律师,我也感到十分欣慰。逝者已去,活着的人应该更加珍惜生命,而L某也希望以自己的行动来弥补自己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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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L某涉嫌故意杀人,本网律师成功为辩护获轻罪

发布时间:2012-07-18 00:00:00 浏览:3330次


关键词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

一、案情简述

2010年4月29日,杜某邀约L某某等十余名男子窜至本市成华区站北xx街的某茶坊找被告人史某(茶坊老板)讨要医药费,但未找到。史某得知该情况后,遂邀约被告人L某等人在步行街服装店聚集,在得知杜某邀约的人准备实施打砸时,被告人史某、L某等人对杜某、L某某等人进行枪击、砍杀,致使L某某多处受伤抢救无效死亡。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L某抓获归案。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二、辩护思路

1、被告人L某聚众斗殴之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

2、受害人死亡是黄某等共犯的过限行为所造成的。

3、被告人L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地位和作用较轻。

4、被告人L某是初犯,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并且自愿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法院裁判

2011年2月25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所提罪轻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L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L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四、办案心得

对于受害人的死亡,我感到十分惋惜,可是作为一名辩护律师,我明白自己的职责和使命,因此我接受了被告人的委托,为其辩护。知错能改,善莫大焉。L某在犯罪后的积极悔改表现,使得他在一审判决惩罚相对较轻,作为他的辩护律师,我也感到十分欣慰。逝者已去,活着的人应该更加珍惜生命,而L某也希望以自己的行动来弥补自己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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