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故意伤害
一、案情简述
2009年12月9日晚8时许,被告人Z某与朋友宋某在喝酒后,两人经过某镇信用社工地门口时,被告人Z某与易某(男,本案被害人)发生碰撞,进而发生抓扯、打斗。打斗中被告人Z某即持随身携带的单刃尖刀猛刺易某左大腿一刀,致其倒地,后被告人Z某寻机逃离现场,易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次日,被告人Z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易某因左腹股沟部受锐性刺器刺伤,致股动脉破裂发生失血性休克死亡。”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认为被告人Z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情节、后果均严重。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追究其故意伤害罪的责任。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为:1、被告人Z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终身;2、作案工具尖刀一把予以没收。被告人Z某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罪名无异议,但仍希望能在二审中从轻处罚,能为社会再多做些事以弥补自己的罪过。
Z某在一心想弥补过错的想法下,聘请了本网律师为其上诉,希望自己能有将功赎罪的机会,好让自己的良心安宁,这也让本网律师看到他诚心悔改的决心。
二、辩护思路与律师心得
1、上诉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上诉人系初犯,此前从未有犯罪前科;
3、上诉人悔罪态度较好;
4、上诉人家属积极协调死者单位,现第三人代为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29万元,请合议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5、上诉人家庭情况十分困难,请合议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上诉人一贯表现良好,虽然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但是上诉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上诉人认罪态度较好、上诉人家属积极协调死者单位第三人代为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29万元、上诉人家庭情况十分困难。鉴于上述情节,请求合议庭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给上诉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让其真正在思想上得到改造,也对社会公众起到良好的宣传教育作用。
三、法院裁判
2011年6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本案。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办案心得
判决结果出来了,虽然本案二审法院未能最终采纳我方减轻处罚之观点,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是为被告人据理力争,是对一名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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