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故意伤害
一、案情简述
2009年5月15日,李某和H某在某村找人时,与张某之子张某某发生纠纷并继而抓扯。H某持匕首刺伤张某,李某也持刀刺伤其手臂。H某和李某随后驾车逃离现场。张某在送往医院抢救的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破肺脏致使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0年7月,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泸检刑诉(2010)xx号起诉书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指控H某故意伤害致他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0年10月,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泸刑初字第(xx)号判决:被告人H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缓期二年执行,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H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辩护思路
(一)致受害人张某死亡的一刀并不是被告人H某所为,结合全案证据应当系另一被告人李某所为;
1、受害人张某死亡原因;
2、无直接证据证明受害人张某左背部致命这一刀系H某所为;
3、受害人张某左背部致命这一刀应当系李某所为;
(二)关于故意伤害罪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三、法院裁判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作出(2011)川刑终字第xxx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办案心得
对于二审判决结果,委托人和承办律师都有充分准备,在签订合同时就对案件进行了详细的交流,因为当时人抱着一线希望,律师也会尽到百分之百的努力争取,所以承办律师只要尽心尽责,及时沟通所做事项,他们亦能理解和支持律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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