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一、案情简述
S某因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二、辩护思路
在签订委托合同后,本网律师陈武第一时间到成都市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的具体情况,并多次向被告人转达其亲属的问候和关心。通过多次会见和查阅卷宗,对本案的事实已有了充分的了解,并着手准备辩护方案。
三、办案结果
因为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只到侦查阶段,下一阶段的合同没有继续签订,因此,双方的委托合同履行终止。
四、办案心得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通过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修正案(七)》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该款的规定。掌握该罪的犯罪构成,对认识新型犯罪和组织辩护方案有着重要的意义。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