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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持刀抢劫手机和钱物,本网律师为其辩护,成功获得轻判缓刑四年

发布时间:2012-03-22 00:00:00 浏览:4525次 案例二维码

持刀抢劫手机和钱物 一审仅轻判缓刑四年
——本网资深律师何媛为陈某抢劫一案出庭辩护

关键词:抢劫罪 抢劫

一 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某,XX省XX市人。2009年10月5日22时左右,被告人陈某伙同“老大”、“小二”在成都市金牛区立交桥下绿化带内,以持刀威胁的方式,抢走被害人段某人民币30元、手机一部。被告人陈某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2009年10月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二 辩护效果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认为,被告人具有持刀抢劫情节,且赃物未能追回,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四年的刑罚。四川刑事律师网资深律师何媛接受了被告人委托,认真分析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所起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采取了正确的辩护策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充分采纳了何媛律师的辩护意见,一审判处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三 辩护思路

何媛律师认真审阅卷宗,分析案情,采用了如下辩护策略:
1 何媛律师认为被告人在这起三人共同作案的案件中处于次要和从属地位,应该是从犯,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虽然和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一起围住被害人,但出手抢钱和持刀威胁被害人的分别是“老大”和“小二”,被告人陈某只是在“老大”的要求下接过刀威胁了一下被害人。
2 何媛律师还积极说服被害人及其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虽然被告人陈某并没有分得赃款赃物;说服被告人陈某争取被告人及其家属的谅解;何媛律师还指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悔罪彻底,应该酌情从轻处罚。

四 附件:委托书、辩护词、起诉书、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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