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介绍卖淫案 获刑两年六个月
——为你辩护网四川团队资深律师陈武出庭辩护
关键词:介绍容留卖淫罪 介绍容留卖淫
一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杨某,女,1969年8月生于四川省遂宁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四川省遂宁市XX区,2010年1月12日因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008年12月6日,在逃杨某某租用成都市金花镇某房屋开办了“中药泡澡中心”,后与本案被告人杨某一道作为管理者共同经营该中心,容留阿某、郑某、黄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2009年10月23日,被告人杨某因在“中药泡澡中心”介绍卖淫被行政拘留五日。2010年1月12日0时许,杨某和在逃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以150元为条件,先后介绍并容留阿某和张某、郑某和雷某、黄某和周某在该“中药泡澡中心”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被民警现场挡获。
二 辩护效果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提供场所,介绍容留多人多次在其开办的“泡澡中心”卖淫嫖娼,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应该根据《》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被告人杨某面临最高五年以下的刑事处罚。网陈武律师接案后,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深入研究了案情,认为杨某虽达到了介绍卖淫罪的立案标准,但是不具备犯容留卖淫罪的条件,且情节较轻,应该从轻处罚,法院采纳了陈律师的辩护意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杨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人民币2500元”。被告人及其家属对判决结果表示接受,对陈律师的勤勉敬业表示钦佩,对四川刑事律师网表示赞赏。
三 辩护思路
1 杨某只实施了介绍阿某、郑某两位小姐的接客行为,黄某系另一在逃犯罪嫌疑人介绍,从黄某和周某的证言均可证明,检方指控的事实存在错误。
2 杨某不是“中药泡澡中心”的经营管理者,也不是经营场所的承租者,无法为他人提供卖淫场所,不符合容留他人卖淫的客观条件,无法构成容留卖淫罪。
3 控方证据在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不仅询问的时间和证人签字时间不一致,还出现了多位证人第一次和第二次询问笔录内容完全一致的情形,其真实性存在疑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四 附件:判决书、辩护词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