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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涉嫌盗窃,本网律师为其辩护,最终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2-04-12 00:00:00 浏览:4775次 案例二维码

老人晚景凄凉,盗窃超市财物
——本网资深律师陈武成功辩护,最终被判缓刑

 

关键词盗窃罪 盗窃

一、【案情简述】

被告人C某,是个目不识丁的老太太,家住XX省XX市XX区某镇。按理本该在家中颐养天年。然而,由于年老体衰,C某长期没有正式的工作,家中经济十分拮据。2009年,C某被查出患有多种严重疾病,不予治疗的话,可能有性命之忧,因此急需医药费。通过正常途径难以筹到钱治病,C某便决定铤而走险,准备去“偷”。

2009年12月19日下午,被告人C某趁营业员不注意之机,先后在成都市锦江区某商场二楼的某专柜内花车上盗走两件梦都黎毛衣,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6.8元。在该商场某专柜内货架上盗走一件羊毛衫,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4.4元,在该商场五楼的某专柜内盗走一件LESENPHANTTS童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8元。在成都市锦江区春熙路某商场二楼花某专柜内盗走一件长袖毛衣,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8元;在该商场某专柜内盗走一件两件套连衣裙,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40元。在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路“xxx百货”二楼某专柜内盗走一件针织衫,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78元;在该商场三楼某专柜内盗走一条长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16元。在成都市锦江区正科甲巷一商场某专柜内盗走一条女式牛仔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63元,后被告人C某被该店营业员当场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经统计,被告人C某涉案总金额达5904.2元。
2009年12月21日,C某因涉嫌盗窃罪,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之后,C某家属慕名向本网求助。本网接受了委托,并指派资深律师陈武为其提供辩护。

二、【辩护思路与律师心得】

陈武律师接案时,离开庭只剩三天,时间紧迫,任务艰巨。鉴于本案的事实部分并无争议,陈律师决定为当事人做罪轻辩护。要想获得轻判,最为重要的任务就是争取被害人的谅解。在短短的两天时间内,陈律师不辞辛劳,做了大量工作,耐心说服了几个被害单位出具了《谅解书》。

在法庭上,陈律师出具了如下辩护意见,并被法庭采纳。

1,被告人C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当事人这次盗窃,是心存侥幸,一时糊涂。案发后,被告人悔罪态度真切、彻底,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认罪态度非常好,所盗之物已经发还被害人,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2,被告人系老年犯,身患多种疾病,并已经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被害单位也向法院出具了《谅解书》,请求法院依据“教育挽救为主、刑事惩罚为辅”的原则,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对被告人C某从轻处罚,以便让其回到亲人身边,安度晚年。

三、【裁判结果】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C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该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四川省关于“盗窃罪”的量刑标准,C某可能面临最高三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陈律师耐心、细致的辩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最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被告人和委托人对一审判决结果非常满意,对陈律师对本网深表赞许、信任和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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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涉嫌盗窃,本网律师为其辩护,最终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2-04-12 00:00:00 浏览:4775次

老人晚景凄凉,盗窃超市财物
——本网资深律师陈武成功辩护,最终被判缓刑

 

关键词盗窃罪 盗窃

一、【案情简述】

被告人C某,是个目不识丁的老太太,家住XX省XX市XX区某镇。按理本该在家中颐养天年。然而,由于年老体衰,C某长期没有正式的工作,家中经济十分拮据。2009年,C某被查出患有多种严重疾病,不予治疗的话,可能有性命之忧,因此急需医药费。通过正常途径难以筹到钱治病,C某便决定铤而走险,准备去“偷”。

2009年12月19日下午,被告人C某趁营业员不注意之机,先后在成都市锦江区某商场二楼的某专柜内花车上盗走两件梦都黎毛衣,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6.8元。在该商场某专柜内货架上盗走一件羊毛衫,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4.4元,在该商场五楼的某专柜内盗走一件LESENPHANTTS童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8元。在成都市锦江区春熙路某商场二楼花某专柜内盗走一件长袖毛衣,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8元;在该商场某专柜内盗走一件两件套连衣裙,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40元。在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路“xxx百货”二楼某专柜内盗走一件针织衫,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78元;在该商场三楼某专柜内盗走一条长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16元。在成都市锦江区正科甲巷一商场某专柜内盗走一条女式牛仔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63元,后被告人C某被该店营业员当场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经统计,被告人C某涉案总金额达5904.2元。
2009年12月21日,C某因涉嫌盗窃罪,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之后,C某家属慕名向本网求助。本网接受了委托,并指派资深律师陈武为其提供辩护。

二、【辩护思路与律师心得】

陈武律师接案时,离开庭只剩三天,时间紧迫,任务艰巨。鉴于本案的事实部分并无争议,陈律师决定为当事人做罪轻辩护。要想获得轻判,最为重要的任务就是争取被害人的谅解。在短短的两天时间内,陈律师不辞辛劳,做了大量工作,耐心说服了几个被害单位出具了《谅解书》。

在法庭上,陈律师出具了如下辩护意见,并被法庭采纳。

1,被告人C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当事人这次盗窃,是心存侥幸,一时糊涂。案发后,被告人悔罪态度真切、彻底,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认罪态度非常好,所盗之物已经发还被害人,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2,被告人系老年犯,身患多种疾病,并已经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被害单位也向法院出具了《谅解书》,请求法院依据“教育挽救为主、刑事惩罚为辅”的原则,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对被告人C某从轻处罚,以便让其回到亲人身边,安度晚年。

三、【裁判结果】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C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该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四川省关于“盗窃罪”的量刑标准,C某可能面临最高三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陈律师耐心、细致的辩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最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被告人和委托人对一审判决结果非常满意,对陈律师对本网深表赞许、信任和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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