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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某盗窃1500元 ,本网律师为其辩护,一审辩护成功获轻刑拘役四个月

发布时间:2011-07-13 00:00:00 浏览:3889次 案例二维码

梁某盗窃1500元 一审判处拘役四个月
——为你辩护网四川刑事律师团队资深律师曾莉为梁某成功辩护

关键词:盗窃罪 盗窃

一 案情简介

被告人梁某,男,1992年5月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隆昌县。2009年11月30日因涉嫌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执行逮捕,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009年11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梁某曾在成都市某广告公司工作,趁被害人李某去浴室洗澡之机,将其放在办公桌上的衣服口袋内的现金1500元窃走,并将赃款藏匿到该公司厕所内的下水管检视口内。被害人李某发现被盗后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挡获,追回的全部赃款已发还被害人。

二 辩护效果。

梁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由于种种原因,梁某本人和其近亲属未聘请律师,为你辩护网四川刑事律师团队资深律师曾莉担任了本案的指定辩护人。曾律师接手本案后,认真研究案情,多次会见了被告人,由于被告人对检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并无异议,曾律师根据本案被告人是未成年人且主动认罪、犯罪数额较小的特点,采取了做罪轻辩护的思路,取得了被告人及其家属满意的辩护效果,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三 辩护思路

1 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求法院根据教育挽救为主,刑事处罚为辅的原则,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2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并主动认罪,盗窃数额较小,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应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梁某幼年丧母,初中二年级辍学,2009年来成都打工,案发前曾经在某广告公司工作,2009年国庆放假期间沉迷上网,假期未继续上班,导致自己无生活来源,案发前回原单位洗澡,其间产生盗窃念头并实施盗窃。可见被告人属于一时糊涂才作案的,案发后很快悔悟,积极配合警方和法院的调查,在法庭上主动认罪,赃款也已经发还被害人。其父也表示,因忙于生计,对孩子疏于管教,今后一定多关心孩子的成长。请求法院综合考虑上述事实,对梁某从轻处罚。

曾莉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信,被告人梁某对曾莉律师的专业和就业表示了感谢,对为你辩护网表示了信任。

四 附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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