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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律师为H某车站聚众斗殴案辩护,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1-07-13 00:00:00 浏览:3179次 案例二维码

洪某车站聚众斗殴案 一审获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网资深律师陶云秀成功辩护

 

关键词:聚众斗殴

一 案情简介

被告人洪某,绰号洪娃,男,汉族,1974年2月生,原成都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汽车驾驶员,住重庆市。2009年8月1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被刑事罪拘留,同年9月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2009年1月12日10许,在成都市锦江区城东客运站内,被告人洪某作为成都市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汽车经济责任人与另一辆汽车经济责任人邓某某因发车秩序发生纠纷。洪某驾私车堵住此路公交车发车引发打架,后洪某老婆莫某得知,就邀约数人赶到城东客运站对邓某进行殴打,后经鉴定为轻微伤。后邓某又打电话通知远房兄弟找人帮忙报复,前来帮忙的七名男子与洪某及其家人在车站内聚众打斗,后双方各自逃离现场。

二 辩护效果

检方指控洪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应该按聚众斗殴罪追究责任,同时指控洪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洪某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四川刑事律师网资深律师陶云秀接案后,认为本案不应区分主从犯,且洪某只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成都市锦江区法院一审判处洪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本人和家属均表示满意,对四川刑事律师网表达了信任。

三 辩护思路

1 陶秀云律师认为,本次斗殴事件中,对方当事人邓某存在明显过错,应该减轻对被告人洪某的处罚。

由于邓某纠集一帮社会人员至车站的调度室,寻衅滋事,对被告人洪某大打出手,洪某为了避免受到更大的伤害不得已出手反击,当事人邓某已判处有期徒刑,证明他对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参与斗殴是出于一时气愤,法制观念淡薄,才犯下大错,洪某悔罪态度明显,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在事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在单位表现良好,请求法院轻判,让其早日回归社会。

四 附件:委托书、辩护词、起诉书、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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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律师为H某车站聚众斗殴案辩护,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1-07-13 00:00:00 浏览:3179次

洪某车站聚众斗殴案 一审获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网资深律师陶云秀成功辩护

 

关键词:聚众斗殴

一 案情简介

被告人洪某,绰号洪娃,男,汉族,1974年2月生,原成都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汽车驾驶员,住重庆市。2009年8月1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被刑事罪拘留,同年9月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2009年1月12日10许,在成都市锦江区城东客运站内,被告人洪某作为成都市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汽车经济责任人与另一辆汽车经济责任人邓某某因发车秩序发生纠纷。洪某驾私车堵住此路公交车发车引发打架,后洪某老婆莫某得知,就邀约数人赶到城东客运站对邓某进行殴打,后经鉴定为轻微伤。后邓某又打电话通知远房兄弟找人帮忙报复,前来帮忙的七名男子与洪某及其家人在车站内聚众打斗,后双方各自逃离现场。

二 辩护效果

检方指控洪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应该按聚众斗殴罪追究责任,同时指控洪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洪某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四川刑事律师网资深律师陶云秀接案后,认为本案不应区分主从犯,且洪某只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成都市锦江区法院一审判处洪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本人和家属均表示满意,对四川刑事律师网表达了信任。

三 辩护思路

1 陶秀云律师认为,本次斗殴事件中,对方当事人邓某存在明显过错,应该减轻对被告人洪某的处罚。

由于邓某纠集一帮社会人员至车站的调度室,寻衅滋事,对被告人洪某大打出手,洪某为了避免受到更大的伤害不得已出手反击,当事人邓某已判处有期徒刑,证明他对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参与斗殴是出于一时气愤,法制观念淡薄,才犯下大错,洪某悔罪态度明显,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在事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在单位表现良好,请求法院轻判,让其早日回归社会。

四 附件:委托书、辩护词、起诉书、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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