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宋某运输、贩卖毒品375克案辩护,终宋某获
承办律师:成安、朱捷
关键词:运输贩卖毒品、375克、无期徒刑
一、案情简介:
2010年2月至7月间,宋某先后在连云港市某KTV附近、某酒店附近、某超市附近等地,向同案被告人许某、李某等人出售从成都运输至连云港市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约80克,得款人民币28800元。2010年7月1日凌晨,宋某携带甲基苯丙胺驾驶汽车从成都至连云港市某超市附近进行毒品交易是,被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70.37克。
二、辩护结果:
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宋某犯运输、,连云港市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本网律师的竭力辩护下,最终宋某获无期徒刑的判决。
三、辩护思路:
本网朱捷、成安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的收集证据材料,会见当事人,提出了几点辩护意见。
1、定罪方面:起诉书指控的宋某贩卖甲基苯丙胺80克的事实证据不足。机关认定这部分所依据的证据仅为言词证据,无事务证据,且言词证据均为被告人供述。
2、宋某的供述前后不一、相互矛盾,其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合理怀疑,不能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
3、起诉书指控“宋某于2010年7月1日被抓获时从其随身携带物品中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70.37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且不应以运输、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4、关于量刑方面:
即使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成立,宋某具有、自首、数量引诱、毒品含量明显偏低、毒品尚未流入社会、未造成更大的危害后果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而且宋某一贯表现良好,从无犯罪前科,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够主动坦白与案件相关其他情况。请法庭综合考虑宋某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认罪态度良好等情节,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并在量刑时对其吸毒的情况予以考虑。
四、附件:委托书、起诉书、刑事判决书、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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