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440克,本网律师为其辩护,最终获刑15年
承办律师:肖仕卫、林方平
关键词:贩卖毒品、440克、15年
一、案情简介:
2010年3月11日,H欲购买毒品冰毒,托朋友L帮忙联系被告人W,准备从W处购买冰毒,并与W商量好毒品交易价格及数量。同月13日上午9时许,H与被告人W相约来到成都市某区某小区附近,后在W驾驶的红色宝来车里进行了毒品交易。W将9袋用塑料袋包装的淡黄色晶体交给H,往常交易后,H与L在成都市某区交警三分局门外乘出租车欲离开时被挡获,公安机关从H某携带的挎包内查获其购买的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9袋。经称量、鉴定,袋内物品为淡黄色晶体,共重440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69%。2010年5月9日,公安机关在四川省M县某商务酒店将被告人W抓获。
二、辩护结果:
本网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案情提出了证据证明力不足的辩护思路,最终法院判处W有期徒刑15年,并处人民币10万元。
三、辩护思路:
本网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调取证据,分析案情,提出了证据不足,被告人W不构成的辩护意见。
H和L的口供不足以认定W贩卖毒品,本案中能够直接证明W贩卖毒品的证据只有H、L的证言,H、L是本案虽是本案的,但同时也是本案的同案,其口供不足以认定W贩卖毒品。
证人N、Z的证言不足以证明W贩卖毒品。证人N、Z虽然看到了车“是一个女的开的”,但都没有看清那个女的的具体样子。也就是说,证人并未看到W本人的具体体貌特征。证人只看到从车上扔下的装过冰毒的袋子,并没有看到毒品交易的过程,所以证人的证言不足以认定W贩卖毒品。
通话记录只能证明W与H、L有过电话联系,并没有相关录音表明他们通话就一定是商量买卖毒品事宜。通过技术手段确定的W通话位置也不能说明W撒谎。
本案物证主要有毒品(含外包装)和从车上掉下的塑料袋,这些物证均未提取到指纹,侦查机关的工作说明也表明,“9个包装塑料袋和路上捡到的一个疑似包装上述物品纸口袋,未提取到指纹”。也就是说,没有证据表明W曾接触过这些毒品和塑料袋。
四、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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