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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邀约客户参与炒股涉嫌诈骗,本网律师为其辩护,成功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2-04-23 00:00:00 浏览:4978次 案例二维码

电话邀约客户参与炒股,涉嫌诈骗律师力辩轻判
——本网律师陈武、曾莉为L某合同诈骗罪一案提供最佳法律帮助

相关关键词:合同诈骗 单位犯罪

一、【案情简述】

L某给客户打电话并邀约客户参与炒股,称是“专家指导”。

2010年6月3日,犯罪嫌疑人L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0年6月30日被执行逮捕,2010年8月27日,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0年9月28日,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检方认为: 犯罪嫌疑人L某诈骗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二、【辩护思路与律师心得】

本网律师接受L某的委托后,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L某合同诈骗罪不能成立。本案中的公司是合法的公司,合同是以公司名义签订,款项为公司收取,公司是履行合同的主体,L某本人不是合同的主体。本案中即使存在合同诈骗行为也属于单位犯罪。L某不是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不应该追究L某的刑事责任。

2,本案退一步讲,即便被告人L某构成犯罪,辩护人认为其具有法定从轻、减轻以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恳请法院充分考虑并采纳,对被告人L某从轻处罚。

针对本案,本网律师认为:在刑事案件的代理过程中,律师应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减轻以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有一个相对准确的预判,一发现有疑问,应立即通过多方面的调查核实,争取主动,极力争取从轻判决。

三、【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了本网律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认定L某犯合同诈骗罪,从轻判决1年2个月,取得很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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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邀约客户参与炒股涉嫌诈骗,本网律师为其辩护,成功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2-04-23 00:00:00 浏览:4978次

电话邀约客户参与炒股,涉嫌诈骗律师力辩轻判
——本网律师陈武、曾莉为L某合同诈骗罪一案提供最佳法律帮助

相关关键词:合同诈骗 单位犯罪

一、【案情简述】

L某给客户打电话并邀约客户参与炒股,称是“专家指导”。

2010年6月3日,犯罪嫌疑人L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0年6月30日被执行逮捕,2010年8月27日,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0年9月28日,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检方认为: 犯罪嫌疑人L某诈骗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二、【辩护思路与律师心得】

本网律师接受L某的委托后,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L某合同诈骗罪不能成立。本案中的公司是合法的公司,合同是以公司名义签订,款项为公司收取,公司是履行合同的主体,L某本人不是合同的主体。本案中即使存在合同诈骗行为也属于单位犯罪。L某不是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不应该追究L某的刑事责任。

2,本案退一步讲,即便被告人L某构成犯罪,辩护人认为其具有法定从轻、减轻以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恳请法院充分考虑并采纳,对被告人L某从轻处罚。

针对本案,本网律师认为:在刑事案件的代理过程中,律师应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减轻以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有一个相对准确的预判,一发现有疑问,应立即通过多方面的调查核实,争取主动,极力争取从轻判决。

三、【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了本网律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认定L某犯合同诈骗罪,从轻判决1年2个月,取得很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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