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某杀人一审,二审辩护成功得以保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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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二审改判 死缓 故意杀人 被害人家属谅解
一、【案情简述】
2009年11月28日,被告人D某驾驶套牌出租车行至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某公园门口时,逢X某、L某等人招手打车,因目的地较远,D某不愿载客,欲行离开时,双方发生纠纷。后D某持刀分别刺中X某左胸部、L某左腹部各一刀后驾车逃匿。X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L某胸腹部所受创生构成重伤。
同年12月2日,D某在成都市龙潭寺出租房内被警方抓获归案。
2010年4月28日,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刑一诉字(2010)第xxx号《起诉书》,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指控被告人D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结束,2010年7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成刑初字第x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人D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终身;
(二)被告人D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L某医疗费等款项共计49236.6元;
(三)被告人D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某、H某、M某、F某丧葬费等共计114308.5元;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他诉讼请求。
二、【辩护思路与律师心得】
面对一审的死刑判决,辩护人感到自己作为辩护人的责任重大。因此,在二审辩护中,辩护人从定罪与量刑、法律与事实多方面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救助,并紧扣被害人本身过错这一关键点上进行说理。
提出以下的辩护意见:
(一)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D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罪名认定错误,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符合的构成要件);
(二)一审判决量刑过重,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被害人对案件的引发及激化具有明显过错,同时被告人属激情犯罪,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最终,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和律师的积极努力工作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这对二审法院改判死缓具有重大、直接影响。
作为一名专业的刑辩律师,辩护人始终认为,对于或被告人除了履行法律上规定的义务和职责外,还应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这种社会责任感,既来源于辩护人对公平与正义的最大追求,也来源于辩护人对当事人情况的了解和同情。通过对当事人的耐心询问和多方打听收集证据,辩护人成功地帮助当事人获得了新生。看到这样的判决结果,辩护人很欣慰,更让辩护人深刻理解了刑辩律师是最为光荣的职业的真正原因。为了捍卫人的生命和自由,辩护人将继续前行!
三、【裁判结果】
最终,2011年8月2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2010)川刑终字第xxx号《判决书》:
(一)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成刑初字第x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第二、四项;
(二)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成刑初字第x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三项;
(三)上诉人D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上诉人D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某、H某、M某、F某丧葬费等共计124047.71元。
本判决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附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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