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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某涉嫌贩卖毒品达400克,本网律师为其辩护成功,获刑15年

发布时间:2012-06-01 00:00:00 浏览:3980次 案例二维码

案件编号:PM10131
关键词:贩卖毒品、440克、有期徒刑15年

一、案情简述

2010年3月11日,黑某欲购买毒品冰毒,托朋友洛某帮忙联系被告人W某,准备从W某处购买冰毒,并与W某商量好毒品交易价格及数量。同月13日上午9时许,黑某与被告人W某相约来到成都市锦江区某小区附近,后在W某驾驶的红色宝来车里进行了毒品交易。W某将9袋用塑料袋包装的淡黄色晶体交给黑某,交易后,黑某与洛某在成都市锦江区交警三分局门外乘出租车欲离开时被挡获,公安机关从黑某携带的挎包内查获其购买的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9袋。经称量、鉴定,袋内物品为淡黄色晶体,共重440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69%。2010年5月9日,公安机关在四川省仁寿县某商务酒店将被告人W某抓获。

二、辩护思路

本网林方平、肖仕卫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调取证据,分析案情,提出了证据不足,被告人W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辩护意见。

黑某和洛某的口供不足以认定W某贩卖毒品,本案中能够直接证明W某贩卖毒品的证据只有黑某、洛某的证言,黑某、洛某虽是本案的证人,但同时也是本案的同案犯罪嫌疑人,其口供不足以认定W某贩卖毒品。

证人刘某、周某的证言不足以证明W某贩卖毒品。证人刘某、周某虽然看到了车“是一个女的开的”,但都没有看清那个女的的具体样貌。也就是说,证人并未看到W某本人的具体体貌特征。证人只看到从车上扔下的装过冰毒的袋子,并没有看到毒品交易的过程,所以证人的证言不足以认定W某贩卖毒品。

通话记录只能证明W某与黑某、洛某有过电话联系,并没有相关录音表明他们通话就一定是商量买卖毒品事宜。通过技术手段确定的W某通话位置也不能说明W某撒谎。

本案物证主要有毒品(含外包装)和从车上掉下的塑料袋,这些物证均未提取到指纹,侦查机关的工作说明也表明,“9个包装塑料袋和路上捡到的一个疑似包装上述物品纸口袋,未提取到指纹”。也就是说,没有证据表明W某曾接触过这些毒品和塑料袋。

三、法院裁判

本网林方平、肖仕卫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案情提出了证据证明力不足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W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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