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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某故意伤害致死案,本网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发布时间:2012-05-31 00:00:00 浏览:3824次 案例二维码

关键词故意伤害罪 罪轻辩护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L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四川省某州某市某村人。2010年4月1日,被告人L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010年3月30日的前几天,被告人L某、X某与受害人L某某在某镇发生纠纷,之后被告人L某想找机会向被害人L某某报复。2010年3月31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L某伙同X某等五人相约到新都区清流镇上网,在某网络时空网吧内看见被害人L某某正在上网,被告人L某遂与其他四人在网吧外面商量,最后决定五人中的C某和W某用刀给L某某一个血的教训。随后,C某从网吧里把被害人L某某喊了出来,在网吧外W某用被告人L某提供的刀刺中被害人L某某腹部,L某某被刺后倒地,W某和C某随即逃离现场,被害人L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L某于2010年3月31日被抓获,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也相继落网。

二、辩护思路与律师心得

为你辩护网四川刑事律师团队首席律师成安、资深律师李海燕接受本案后,带领团队认真研究案情,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鉴于本案事实和证据没有争议,决定从L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其他事实和情节着手,对被告人L某作罪轻辩护。

1、被告人L某在五人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情节较轻,系从犯

被告人L某并没有主动提出教训被害人的犯意,仅仅在共谋阶段随声附和。刺杀被害人的行为不是L某实施的,作案工具也不是L某主动提供的。

2、被告人L某在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心智没有完全发育成熟,对行为后果缺乏足够的认识,本着对其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方针,应当对其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3、被告人L某具有若干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L某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积极认罪、悔罪。L某家庭境遇极为特殊,父亲出走十多年,至今未归,生死未卜,L某母亲长期承受着巨大的压力,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都不佳,L某平时做临时工挣钱补贴家用,单位和村里一贯表现良好,对上述情况,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三、裁判结果

检方指控被告人L某与他人共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L某某死亡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L某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由于被告人L某家庭经济困难,为你辩护网向其提供了法律援助,并指派首席律师成安、资深律师李海燕出庭辩护,一审取得了令被告人L某及其家属满意的效果。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L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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