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步不慎,身陷涉毒
——F某涉嫌,本网律师卢思位成功为其
一、【案情简介】
稀里糊涂涉嫌容留他人吸毒
F某,男,汉族,初中文化, XX年X月生,从事建筑工作,XX年曾获十一年,XX年XX日出狱。
2010年4月19日晚,犯罪嫌疑人F某打牌至4月20日凌晨两点,这时一个朋友L某从郫县打来电话,有事叫F某到郫县。见面后,L某用他老婆的身份证开房,L某没有钱,F某借给他1700元。房间开好后,L某就把毒品拿出来说:“我们把这点东西整了。”然后大家开始吸食毒品,吸完后,聊天至早上八点半左右,F某送L某和其妻子回家,另外两个人在宾馆休息。
4月20日中午两点半,L某又打电话给F某说有人要见他,F某又到了郫县镜湖园宾馆。L某把钥匙和房卡给F某,F某就进了房间,过了几分钟L某称有事离开,没多久,一个女性朋友进来,过来不到十分钟,警察就进来了,从F某身上的包里面搜出凌晨吸食剩余的毒品。
犯罪嫌疑人F某称,他不知道L某带了毒品来,也不知道L某要给他们吸食。
F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成都市郫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郫县看守所。F某的亲属委托四川网资深律师卢思位为其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服务。
二、【辩护思路与律师心得】
据理力争,否认控罪
本网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为:
1、F某的行为不符合《》对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规定。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此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也就是说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
2、F某的行为只是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而不是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
F某参与了吸食毒品,属行政违法行为。但F某不知道L某身上带有毒品,宾馆房间也不是F某所开。后携带少量毒品,见一个女性朋友,房间非F某所开,剩余毒品也没打算提供给女性朋友吸食;同时携带毒品极少,也不构成。
故F某不涉嫌犯罪,应该无罪释放。
三、【裁判结果】
免予起诉
卢律师认真分析了案情,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帮助犯罪嫌疑人成功取保候审,后检方没有起诉,本案到此终结。
四 【附件:相关法律文书】委托书、会见犯罪嫌疑人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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