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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运输冰毒达1920克,本网律师为其辩护,获死缓成功保命

发布时间:2012-05-23 00:00:00 浏览:6781次 案例二维码

运输冰毒1920克,获死缓成功保命
——本网资深律师卢思位为Z某成功辩护

关键词:病毒 运输毒品罪 犯罪未遂

一、【案情简述】

运输毒品1920克,涉嫌运输毒品罪

被告人Z某,男,汉族,2009年12月8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1月13日以贩卖毒品罪执行逮捕。

2009年12月7日中午,被告人Z某将甲基苯丙胺装在一黑色塑料袋中交另一被告人L某携带,随后二人乘坐Y某驾驶的川Bxxxxx起亚轿车从绵阳到成都。同日18时许,民警在成都市成华区成绵高速公路成都出口处对被告人Z某和L某乘坐的川Bxxxxx银灰色起亚轿车进行检查,当场从该车驾驶座位后排地板上搜出黄色晶体状物质两包,经鉴定,均含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成分,共净重1920克。经查,该毒品系Z某和L某一起带到成都贩卖。

成都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Z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辩护思路与律师心得】

最高刑可能判处死刑,律师力辩死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就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而被告人Z某运输贩卖的甲基苯丙胺多达1920克,纯度达73%,市场价值数十万元。四川刑事律师网资深律师卢思位接手本案后,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被告人流露出强烈的求生渴望。本网卢思位律师认真分析案情,提出一下辩护思路。

1,按照检方起诉的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周某属于犯罪未遂。

因为被告人贩卖的目的地为南京,被告人处于寻找买家阶段,毒品仍然被被告人控制,没有进入交易环节,没有流入社会,没有达到被告人追求的犯罪目的。因此被告人属于《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未遂犯应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毒品数量不是量刑的唯一标准,被告人不符合判处死刑的条件。

根据审理毒品案件《2000年南宁会议纪要》和《2008年大连座谈会纪要》的精神,毒品数量只是依法惩处毒品犯罪的一个情节而不是全部情节。因此,执行量刑的数量标准不能简单化。特别是对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确定刑罚必须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多种因素。纵观全案,被告人Z某犯罪的后果不是特别严重,主观恶性不深,没有达到非杀不可的程度。

3,被告人Z某还有其他一些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Z某系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后果不是很严重。

三、【裁判结果】

律师辩护显成效,被告人成功保命

最终,卢律师用自己多年刑事辩护的经验和智慧,为被告人成功“保命”,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Z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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