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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律师为P某故意杀害致人死亡案辩护,P某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

发布时间:2011-07-13 00:00:00 浏览:6835次 案例二维码

彭某故意杀害致人死亡案 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 本网资深律师张洪松为彭某提供法律援助

一 案情简介

被告人P某,男,1994年4月生,小学文化,务农,四川省大邑某镇人。2009年7月21日因抢劫罪被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

2009年12月11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P某伙同王某、刘某,因琐事为报复被害人李某,将其骗至小树林内,王某脱光被害人李某的衣裤,被告人彭某与王某、刘某三人持树枝、砖头等物对其殴打约两小时,三人把被害人李某绑在树上后离开。后被当地村民发现,李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系弱智青年,无语言表达能力。案发后,彭某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0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12日被崇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于崇州市看守所。

二 辩护效果

被告人P某因抢劫罪被判刑,在缓刑期内又重新犯罪,按照刑法规定应该撤销缓刑,与后罪数罪并罚。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成都市致高律师事务所为被告人P某提供法律援助,四川刑事律师网指派资深律师张洪松为其辩护。检方指控P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不思悔改,不务正业,交往社会不良青年,法制观念淡薄,家庭疏于管教,以至于重新犯罪”,且故意致死李某的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被告人P某面临最高无期徒刑的处罚和巨额的民事赔偿。本网资深律师张洪松辩称,被告人P某犯罪时尚未满十八岁,且情节尚未达到恶劣的程度,法院采纳了张律师的意见,判处被告人P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撤销(2009)大邑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的缓刑决定,合并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被告人和其家属均对张洪松律师的辩护表示满意,对四川刑事律师网表示信任。

三 辩护思路

1 张洪松律师认为被告人P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按照刑法的规定,最高只能判处无期徒刑;同时,被告人犯罪时离十六岁尚有半年,按照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请求法院可以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这一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信。

2 被告人P某尚不构成“罪行极其严重”,且报复被害人不是被告人P某提出来的,而是另一被告人王某因为被害人李某“用烟吐过他”,提出报复李某的。因此被告人P某的责任应该小于王某,应该对P某减轻处罚。

四 附件:指定辩护函、辩护词、起诉书、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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