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一、案情简述
当事人J某,男,XX年XX月生,四川省某市人,汉族,无业,小学文化。2010年2月25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成都市成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3月11日经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本案经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警方认定下列事实:2010年2月25日8时,成华区公安分局民警接到被害人L某报警,L某称自己于当日凌晨在成都市成华区某酒店被人强奸。民警赶到L某所指某酒店,在该酒店6532房间挡获当事人J某,将其带回派出所作进一步审查。
经查,2010年2月25日21时许,J某打电话邀请被害人L某至成都市牛市口一歌城唱歌喝酒后,J某趁L某醉酒之机,将L某带至酒店,不顾L某反对,以假装拍下L某的裸照为要挟,强行与L某发生多次性关系。
警方认为,J某采用胁迫手段,违背L某意志,强行与L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涉嫌强奸罪。
二、专业咨询
当事人J某被刑事拘留后,其父向四川网求助,网指派资深律师陈武为其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服务。陈律师接案后,三次到成都市看守所会见了J某,向其了解案情,介绍案件侦办的进展,传达家属对他的关心,给他讲解所涉罪名的犯罪构成和可能受到的刑事处罚。
1、 向当事人解释所涉嫌的罪名及其犯罪构成。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具有下列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多人的;3)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妇女,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其它严重后果的。
2、 听取和分析J某对自己行为的辩解。J某称他和L某的性行为完全属于自愿;平时两人有一定的交往,J某还送个手镯等东西给L某;L某多次试图离开宾馆,J某多次叫她回来,不是强迫,而是由于当时已是深夜,担心她的安全;至于J某给L某拍裸照,纯粹属于开玩笑,并没有实施,更没有以此相威胁。陈武律师告知当事人J某,法律赋予了辩护、申诉和控告的权利,法院审判也会本着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三、服务效果
目前,双方的协议已经履行完毕,J某对四川刑事律师网表示信任,对陈武律师的专业和敬业表示钦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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