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一 、案情简介
当事人Z某,女,四川省某市人。2010年11月1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当事人Z某与另一同案W某在成都市xx区xx镇共同租住了一套房子。2010年11月16日,犯罪嫌疑人C某某给同案犯罪嫌疑人W某打电话,打完电话后W某将C某某接回出租屋。进屋后,W某和C某某开始自制吸毒工具,当事人Z某于当天下午在出租屋内吸食了几口冰毒,晚上又在该出租屋内吸食了一口吗啡。当事人Z某吸食完吗啡后开始上网,不久,警察到达现场,并在该出租屋内查获了毒品和吸食工具,同时将屋内的三人挡获。经查,毒品是犯罪嫌疑人C某某带进出租屋的。
二 、专业咨询
1、对“容留他人吸毒罪”中“提供场所”的理解。“提供场所”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蔽的场所,一般则是行为人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赁他人房屋让他人吸毒;饭店、宾馆、咖啡馆、洒吧、舞厅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服务人员利用经营性场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的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让他人吸毒等。
2、 容留他人吸毒罪处罚幅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分成犯罪行为和违反行政法两种情况:“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
三 、服务效果
当事人Z某案发后,其母非常着急,来到为你辩护网求助,为你辩护网蒋健律师为其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蒋律师接案后,先后两次到成都市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Z某,给她分析了案情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目前,本案已侦查终结,双方的协议到此履行完毕。当事人Z某和委托人对为你辩护网表示信任,对办案律师蒋健的专业和敬业表示钦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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