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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章某故意伤害案死刑辩护

发布时间:2011-07-13 00:00:00 浏览:3086次 案例二维码

担任章某故意伤害案二审辩护人,为一审死刑案件辩护

 

相关关键词: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

笔者按:本案属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赔付情况是一个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在法律实践中法官量刑时往往都会考虑民事方面的赔偿情况。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中,赔偿的内容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

生命不可能有两次,但是许多人连一次也不善于度过。

——吕凯特

= =本文精彩导读= =

案情简要回顾

法院裁判结果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辩护技巧

律师办案体会

一、案情简要回顾

2002年7月,雷某因承包工程,对被害人杨某不满。2002年8月21日,雷某得知杨某已带人进入某工地,便指使章某欲殴打杨某以阻止其施工,后章某到雷某家将其私藏的猎枪拿到工地,章某等人到达案发现场后,用器械对被害人进行了殴打,在殴打完之后随即开始逃离案发现场,而受害人等人手持锄头进行追击,引发枪击事故。开枪击中杨某腹部后逃离现场。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雷某提供资金供章某逃往拉萨躲藏,并资助章某在拉萨藏匿至2004年8月。2006年1月17日0时许,章某搭乘他人汽车至成都市某会所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从汽车副驾驶座位下搜出章某购买的仿“六.四”式手枪一支,经鉴定具有杀伤力。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章某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雷某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和窝藏罪,被害人家属杨某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0六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06)成刑事初字第3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章某、雷某对判决的刑事部分不服,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判决的民事赔偿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我受委托成为章某二审辩护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七年以月二十五日受理后,于二00七年四月六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辩护人认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成刑初字第3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量刑过重。

辩护要点: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即被害人受害的过程。

上诉人章某等人到达案发现场后,用器械对被害人进行了殴打,在殴打完之后随即开始逃离案发现场。而受害人等人手持锄头进行追击。引发枪击事故。

二、被害人在章某等人犯罪行为实施终了后,持锄头追击章某,主观存在过错。

1、上诉人等人逃离案发现场时,受害人正当防卫条件丧失。

2、受害人持械追击的行为客观上具有相当危险性,其主观上存在过错,是导致其受伤害结果的重要原因。

3、上诉人章某等人无用枪伤害受害人的预谋,枪击行为的发生是在上诉人慌乱中被迫的自卫行为。

综上所述, 一审判决虽然认定了被告人没有杀人的故意,但是遗憾的是却没有认定受害人的过错,导致判决结果对被告人的明显不公。而根据1999年10月27日《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对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于矛盾激化负直接责任,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肖某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强调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三、在共同故意犯罪中被告人雷某和另一同案犯苏某是主犯应当对本案承担主要责任,而上诉人应是从犯

四、从故意伤害罪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和目前的刑事司法政策来看对上诉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量刑过重。

1、从故意伤害罪的刑法规定来看,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目前对待死刑的刑事司法政策。

肖某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强调 ,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

五、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不排除有其他可能。

受害人在案发后,被其家属及时的送入了某县人民医院,后又转入成都军区总医院医治,从2002年8月21日案发至2002年9月10日死亡,历时20天。《成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法医检验报告》对受害人的死因得出明确的结论:杨某系枪弹创导致腹腔多脏器受损,伤后并发感染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从该鉴定结论不能排除还有其他可能导致受害人的死亡。

六、上诉人具有下列酌定从轻情节

1、认罪态度好,在公安机关主动的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2、具有悔罪表现。

3、除了本案所指控的罪名外,没有任何其他违法行为。

4、上诉人家庭的实际情况。

七、关于一审判决认定的证据和公诉方指控证据的评述。

   在对量性的有重要性关键性证据的认定,一审法院至少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是因逞能返回案发现场,枪击行为是发生在殴打的过程中,同时本案最重要的一个证人苏某逝世了,诸多关键性情节仍然存在疑点。如雷有没有通过指使苏然后又叫苏去指使被告人去殴打被害人。

    公安、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部3月9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第35条规定:定罪的证据确实,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有疑点,处刑时应当留有余地。

二、法院裁决结果

  法院二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章某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

三、案件争议的焦点

本案中具有争议的问题很多,但最重要的在于两点。

   第一,受害人是否有过错。

    辩护人认为章某等人逃离案发现场时,受害人正当防卫条件丧失。多名证人的证言都说明章某在殴打完之后随即开始逃离案发现场。而受害手持锄头进行追击,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行为。据此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而本案受害人持锄头追击上诉人时,上诉人等人犯罪行为已经实施终了,正当防卫的时间构成要件已经丧失。另受害人持械追击的行为客观上具有相当危险性,其主观上存在过错,是导致其受伤害结果的重要原因。

   第二章某是否构成从犯。

    辩护人认为在共同故意犯罪中被告人雷某和另一同案犯苏某是主犯应当对本案承担主要责任,而上诉人应是从犯。区分主从犯的标准:

1、犯意的提起者

2、犯罪的组织者和策划者

3、犯罪工具的提供者

4、体现了谁的利益和意志。

四、本案辩护技巧

    本案中辩护人紧紧抓住被告人章某只构成故意伤害罪这点出发,要求法庭不要对章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从故意伤害罪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和目前的刑事司法政策来看一审对章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量刑过重。从故意伤害罪的刑法规定来看,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从目前对待死刑的刑事司法政策来看,肖某在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强调 ,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但非常遗憾的是法庭最后还是对被告人判处了死刑,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本案是一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被告人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赔付是一个酌定量刑情节,被告人赔付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赔偿情况实际上审判人员基本都会在量刑时给予考虑。像本案中被害人已经死亡,而且被告人章某并不是具有预谋的杀人,所以也不构成罪大恶极,如果章某的赔付能力好一点的话,被害人的家属得到补偿有所安慰,法庭是会考虑不采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方式的。但不幸的是被告人章某根本没有赔付能力,无法对被害人家属进行有效的抚慰,没有争取到这一酌定的量刑情节。

五、律师体会

    本案中章某因受人指使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又因家庭贫困没有赔付能力,无法争取到赔付后的酌定量刑情节,最后被判处死刑。被告人与被害人两条鲜活的生命消失了,两个家庭也破碎了,刚刚呀呀学语小女孩从失去父爱,白发苍苍的老人从此将在以泪洗面日子度过自己的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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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章某故意伤害案死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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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章某故意伤害案二审辩护人,为一审死刑案件辩护

 

相关关键词: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

笔者按:本案属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赔付情况是一个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在法律实践中法官量刑时往往都会考虑民事方面的赔偿情况。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中,赔偿的内容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

生命不可能有两次,但是许多人连一次也不善于度过。

——吕凯特

= =本文精彩导读= =

案情简要回顾

法院裁判结果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辩护技巧

律师办案体会

一、案情简要回顾

2002年7月,雷某因承包工程,对被害人杨某不满。2002年8月21日,雷某得知杨某已带人进入某工地,便指使章某欲殴打杨某以阻止其施工,后章某到雷某家将其私藏的猎枪拿到工地,章某等人到达案发现场后,用器械对被害人进行了殴打,在殴打完之后随即开始逃离案发现场,而受害人等人手持锄头进行追击,引发枪击事故。开枪击中杨某腹部后逃离现场。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雷某提供资金供章某逃往拉萨躲藏,并资助章某在拉萨藏匿至2004年8月。2006年1月17日0时许,章某搭乘他人汽车至成都市某会所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从汽车副驾驶座位下搜出章某购买的仿“六.四”式手枪一支,经鉴定具有杀伤力。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章某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雷某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和窝藏罪,被害人家属杨某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0六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06)成刑事初字第3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章某、雷某对判决的刑事部分不服,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判决的民事赔偿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我受委托成为章某二审辩护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七年以月二十五日受理后,于二00七年四月六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辩护人认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成刑初字第3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量刑过重。

辩护要点: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即被害人受害的过程。

上诉人章某等人到达案发现场后,用器械对被害人进行了殴打,在殴打完之后随即开始逃离案发现场。而受害人等人手持锄头进行追击。引发枪击事故。

二、被害人在章某等人犯罪行为实施终了后,持锄头追击章某,主观存在过错。

1、上诉人等人逃离案发现场时,受害人正当防卫条件丧失。

2、受害人持械追击的行为客观上具有相当危险性,其主观上存在过错,是导致其受伤害结果的重要原因。

3、上诉人章某等人无用枪伤害受害人的预谋,枪击行为的发生是在上诉人慌乱中被迫的自卫行为。

综上所述, 一审判决虽然认定了被告人没有杀人的故意,但是遗憾的是却没有认定受害人的过错,导致判决结果对被告人的明显不公。而根据1999年10月27日《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对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于矛盾激化负直接责任,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肖某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强调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三、在共同故意犯罪中被告人雷某和另一同案犯苏某是主犯应当对本案承担主要责任,而上诉人应是从犯

四、从故意伤害罪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和目前的刑事司法政策来看对上诉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量刑过重。

1、从故意伤害罪的刑法规定来看,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目前对待死刑的刑事司法政策。

肖某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强调 ,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

五、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不排除有其他可能。

受害人在案发后,被其家属及时的送入了某县人民医院,后又转入成都军区总医院医治,从2002年8月21日案发至2002年9月10日死亡,历时20天。《成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法医检验报告》对受害人的死因得出明确的结论:杨某系枪弹创导致腹腔多脏器受损,伤后并发感染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从该鉴定结论不能排除还有其他可能导致受害人的死亡。

六、上诉人具有下列酌定从轻情节

1、认罪态度好,在公安机关主动的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2、具有悔罪表现。

3、除了本案所指控的罪名外,没有任何其他违法行为。

4、上诉人家庭的实际情况。

七、关于一审判决认定的证据和公诉方指控证据的评述。

   在对量性的有重要性关键性证据的认定,一审法院至少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是因逞能返回案发现场,枪击行为是发生在殴打的过程中,同时本案最重要的一个证人苏某逝世了,诸多关键性情节仍然存在疑点。如雷有没有通过指使苏然后又叫苏去指使被告人去殴打被害人。

    公安、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部3月9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第35条规定:定罪的证据确实,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有疑点,处刑时应当留有余地。

二、法院裁决结果

  法院二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章某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

三、案件争议的焦点

本案中具有争议的问题很多,但最重要的在于两点。

   第一,受害人是否有过错。

    辩护人认为章某等人逃离案发现场时,受害人正当防卫条件丧失。多名证人的证言都说明章某在殴打完之后随即开始逃离案发现场。而受害手持锄头进行追击,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行为。据此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而本案受害人持锄头追击上诉人时,上诉人等人犯罪行为已经实施终了,正当防卫的时间构成要件已经丧失。另受害人持械追击的行为客观上具有相当危险性,其主观上存在过错,是导致其受伤害结果的重要原因。

   第二章某是否构成从犯。

    辩护人认为在共同故意犯罪中被告人雷某和另一同案犯苏某是主犯应当对本案承担主要责任,而上诉人应是从犯。区分主从犯的标准:

1、犯意的提起者

2、犯罪的组织者和策划者

3、犯罪工具的提供者

4、体现了谁的利益和意志。

四、本案辩护技巧

    本案中辩护人紧紧抓住被告人章某只构成故意伤害罪这点出发,要求法庭不要对章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从故意伤害罪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和目前的刑事司法政策来看一审对章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量刑过重。从故意伤害罪的刑法规定来看,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从目前对待死刑的刑事司法政策来看,肖某在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强调 ,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但非常遗憾的是法庭最后还是对被告人判处了死刑,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本案是一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被告人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赔付是一个酌定量刑情节,被告人赔付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赔偿情况实际上审判人员基本都会在量刑时给予考虑。像本案中被害人已经死亡,而且被告人章某并不是具有预谋的杀人,所以也不构成罪大恶极,如果章某的赔付能力好一点的话,被害人的家属得到补偿有所安慰,法庭是会考虑不采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方式的。但不幸的是被告人章某根本没有赔付能力,无法对被害人家属进行有效的抚慰,没有争取到这一酌定的量刑情节。

五、律师体会

    本案中章某因受人指使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又因家庭贫困没有赔付能力,无法争取到赔付后的酌定量刑情节,最后被判处死刑。被告人与被害人两条鲜活的生命消失了,两个家庭也破碎了,刚刚呀呀学语小女孩从失去父爱,白发苍苍的老人从此将在以泪洗面日子度过自己的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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