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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水务局某站长被控贪污11万,本网律师成功辩护,一审获轻判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2-05-31 00:00:00 浏览:6110次 案例二维码

关键词贪污罪 罪轻辩护

一、【案情简述】

被告人L某,男,汉族,中共党员,1970年2月生,大学文化,N市某局某站站长。因涉嫌贪污罪于2010年4月23日被N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N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N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L某2007年7月到2010年5月任N市某局某站站长期间,将收取沙厂租金等费用设为“小金库”,并个人从中侵吞110400元。

另查,被告人L某还伙同他人先后五次私分上述“小金库”资金共30150元。

N市人民检察院认为,L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私分公共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院还认定L某在共同贪污这一犯罪中是主犯,应该依法从重处罚。

二、【辩护思路与律师心得】

为你辩护网接到当事人委托后,本案已经开庭两次,由于时间紧迫,本网刑事律师团队经研究后决定采取罪轻辩护的思路,得到当事人的认同,并指定艾述洪律师承办此案。
艾律师辩护意见要点如下:

1、公诉机关认定当事人L某的贪污金额错误。N市人民检察院认定L某个人的贪污金额为110400元,而根据辩护人的计算应当为20850元。因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开支应该从检方计算的贪污金额中扣除:流水帐原始记录中已注明用途的款项共计16400元应该扣除;L某作为站长,在公务接待中产生的餐饮费和接待费等费用应当扣除,共计40100元;其他应当扣除的业务开支61450元。

2、 L某具有自首情节。L某具有自首这一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L某如实交代事实,符合《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3、L某无前科,平时表现良好。L某的职务犯罪,和某局某管理站的管理模式和历史原因有关;且其原工作单位也恳请对L某从轻处罚。

由于贪污罪的定罪量刑和贪污的金额密切相关,所以艾律师紧紧抓住这一关键,和公诉方反复较量,并自己调查和申请法院调取了大量证据。

三、【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经过三次开庭,认定L某贪污27400元,较公诉机关指控的110400元减少了83000元;与他人共同贪污30150元。如果按照公诉方指控的贪污金额,L某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更加严厉的刑事处罚,结果N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L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

当事人和委托人对判决感到非常满意,对为你辩护网律师团队和艾律师的工作深表谢意。

四、【附件:相关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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