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村支书贪污、受贿被判十年,本网律师二审成功辩护,中院撤销判决

发布时间:2012-04-12 00:00:00 浏览:7226次 案例二维码

都是贪念惹的祸
——村支书贪污、受贿被判十年,本网律师二审成功辩护,中院撤销判决

 

关键词:贪污 受贿 二审 撤销判决

一、【案情简述】

被告人L某,男,汉族,XX省XX市新都区人,初中文化,某村党支部书记。

2010年5月12日,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007年,成都市人民政府要求对龙泉驿区、新都区等六个区所属农村沼气池进行新建或者改建,并决定对每口沼气池补贴1000元人民币,这1000元财政补贴包含700元现金和价值300余元的炉具。时任某区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长的被告人L某将工程承包给被告人L某某。2007年到2008年,被告人L某和被告人L某某合谋虚报沼气池共46口,骗取财政补贴46000余元,被告人L某分得赃款20000元,被告人L某某分得赃款12580元。

根据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被告人L某和L某某的上述行为触犯我国《刑法》第382条、383条之规定,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7年到2010年,成都市新都区某村部分企业和村民因违法建房,找到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长L某,让其在协助政府治理违法建筑时“网开一面”;同时,这些企业和村民以过节“送红包”或者直接送现金的方式向被告人行贿,其中S家具厂34000元,D橱柜厂22000元,F食品厂5600元,村民刘某6000元,村民王某4000元,另两户村民和一家企业各2000元。

2007年,被告人L某向A橱柜厂厂长索要所谓“安全质量管理费”10000元。

2009年春节,被告人L某某为感谢被告人L某将成都市新都区某村沼气池改造工程让其承包,向L某送红包4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L某在协助政府查处违法建筑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91600元,其中,索贿10000元。

二、【辩护思路与律师心得】

被告人L某以“一审认定的罪名错误,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并向四川刑事律师网求助,四川刑事律师网指派资深律师陈武为其二审辩护。

陈武律师经过仔细研究案卷,最终敲定了辩护思路。

被告人L某的职务是村支书、村长,该职务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只有在接受政府委托的情况下才视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也只有处理政府委托事务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行贿人款项的行为才构成受贿罪。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L某受贿91600元的事实不准确,部分金额不属于受贿,应依法扣除。

本案中,L某受托查处违法建筑,收取的款项才能认定为受贿,因其他原因收取的款项不应认定为受贿:

1、L某向D橱柜厂索要的10000,不属于受贿,属于劳务所得,应予扣除。

2、S家具厂送L某的30000元不能全部认定为受贿款,其中20000元是协调矛盾、促进签订合同的劳务费,与其管理违建工作完全无关。

3、村民Y某春节所送2000元、W某所送4000元、F食品厂所送5600元、X设备厂所送2000元、被告人L某某所送4000元,由于L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且送礼之人并无请托事项,所以L某收受款项不构成受贿。

三、【裁判结果】

最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因为D橱柜厂在红石村建厂时,借故对其索要财物的行为与L某行使的协助某镇政府查处违法建设职责无关联性,所以L某不具备受贿罪的主体资格,故原审判决认定该行为构成受贿罪属适用法律错误。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新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因此,陈武律师的辩护取得了极大的成功。

四、【附件:相关法律文书】

图像.jpg

图像(6).jpg

图像(10).jpg





 

 

发表评论
去登录

村支书贪污、受贿被判十年,本网律师二审成功辩护,中院撤销判决

发布时间:2012-04-12 00:00:00 浏览:7226次

都是贪念惹的祸
——村支书贪污、受贿被判十年,本网律师二审成功辩护,中院撤销判决

 

关键词:贪污 受贿 二审 撤销判决

一、【案情简述】

被告人L某,男,汉族,XX省XX市新都区人,初中文化,某村党支部书记。

2010年5月12日,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007年,成都市人民政府要求对龙泉驿区、新都区等六个区所属农村沼气池进行新建或者改建,并决定对每口沼气池补贴1000元人民币,这1000元财政补贴包含700元现金和价值300余元的炉具。时任某区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长的被告人L某将工程承包给被告人L某某。2007年到2008年,被告人L某和被告人L某某合谋虚报沼气池共46口,骗取财政补贴46000余元,被告人L某分得赃款20000元,被告人L某某分得赃款12580元。

根据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被告人L某和L某某的上述行为触犯我国《刑法》第382条、383条之规定,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7年到2010年,成都市新都区某村部分企业和村民因违法建房,找到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长L某,让其在协助政府治理违法建筑时“网开一面”;同时,这些企业和村民以过节“送红包”或者直接送现金的方式向被告人行贿,其中S家具厂34000元,D橱柜厂22000元,F食品厂5600元,村民刘某6000元,村民王某4000元,另两户村民和一家企业各2000元。

2007年,被告人L某向A橱柜厂厂长索要所谓“安全质量管理费”10000元。

2009年春节,被告人L某某为感谢被告人L某将成都市新都区某村沼气池改造工程让其承包,向L某送红包4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L某在协助政府查处违法建筑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91600元,其中,索贿10000元。

二、【辩护思路与律师心得】

被告人L某以“一审认定的罪名错误,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并向四川刑事律师网求助,四川刑事律师网指派资深律师陈武为其二审辩护。

陈武律师经过仔细研究案卷,最终敲定了辩护思路。

被告人L某的职务是村支书、村长,该职务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只有在接受政府委托的情况下才视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也只有处理政府委托事务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行贿人款项的行为才构成受贿罪。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L某受贿91600元的事实不准确,部分金额不属于受贿,应依法扣除。

本案中,L某受托查处违法建筑,收取的款项才能认定为受贿,因其他原因收取的款项不应认定为受贿:

1、L某向D橱柜厂索要的10000,不属于受贿,属于劳务所得,应予扣除。

2、S家具厂送L某的30000元不能全部认定为受贿款,其中20000元是协调矛盾、促进签订合同的劳务费,与其管理违建工作完全无关。

3、村民Y某春节所送2000元、W某所送4000元、F食品厂所送5600元、X设备厂所送2000元、被告人L某某所送4000元,由于L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且送礼之人并无请托事项,所以L某收受款项不构成受贿。

三、【裁判结果】

最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因为D橱柜厂在红石村建厂时,借故对其索要财物的行为与L某行使的协助某镇政府查处违法建设职责无关联性,所以L某不具备受贿罪的主体资格,故原审判决认定该行为构成受贿罪属适用法律错误。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新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因此,陈武律师的辩护取得了极大的成功。

四、【附件:相关法律文书】

图像.jpg

图像(6).jpg

图像(10).jpg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