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被告人于某乘坐从马来西亚吉隆坡至成都的航班入境时,被成都双流机场海关旅检科进行查验,从其随身携带的旅行箱夹层中查获用锡箔纸包装的净重2000克的淡黄色粉末状物品,被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在一审中被认为明知是毒品海洛因,却依然非法将毒品2000克携带进我国境内,此行为构成,且数量大,应依法予以处罚。判决结果为犯走私毒品罪,判处。
被告人于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自己确实对夹带运送海洛因的情况并不知情,确因无知而为人所利用所致,随即以此提起上诉。但在本案二审中,却是采用的不开庭审理。其实此案中上诉人对一审认定事实提出异议,并且明显有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况下,理论上是属于应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但此案却并未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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