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对袁某提起指控称,2006年11月7日,成都市锦江区XXX街道办事处对八间临时商品用房的使用权进行公开竞价并成功卖出后,被告人袁某利用起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文某、赵某采用转租返租的方式强行向买主索取人民币13万元的贿赂款及好处费1万元。
一审判决为袁某犯,判处十年;文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赵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年。后三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结果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在重审过程中,对本案事实再次进行了查证确认,判决结果为袁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文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赵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判决结果我们可以看到,重审的判决结果对文某、赵某的量刑均有加重。此判决结果的变化实际是与原则相悖的。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情形下,这种情况是否允许存在,这种情况的发生是否是合法的,也是值得关注和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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