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述】
A某,女,XX年X月XX日出生;B某,男,XX年X月XX日出生。2011年9月5日18时许,A某交予B某800元钱,让B某前往成都市高新区xx小区购买甲基苯丙胺。B某购得甲基苯丙胺后返回家中,和A某一起将购得的甲基苯丙胺拿出,与来此处玩耍的吸毒人员C某、D某、E某一起共同吸食。当晚23时许,民警在该房内将A某、B某和上述吸毒人员挡获,并查获甲基苯丙胺0.97克和吸毒工具。
二、【辩护思路与律师心得】
为了更好的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网律师接受指定,作为法律援助律师出庭为两位被告人进行辩护。本网律师阅读了起诉书等相关材料,询问了相关人员,最终形成了一下辩护思路。
首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规定对于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情况,A某、B某在犯罪时均系未成年人,均为初次犯罪,犯罪后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且二者初中尚未毕业就在外打工,缺少父母关爱,建议法官适用。
本案律师认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特别是社会危害小的案件,法官在适用“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的时候不能混淆“教育”与“惩罚”的界限,更不能通过惩罚进行教育。
三、【裁判结果】
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后,采纳了本网律师的辩护意见,一审判决判处A某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500元;判处B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元。
四、【律师提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是外出务工人员子女的犯罪案件总是让人心疼不已。一方面,未成年人的父母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管教,给予他们应有的关爱。另一方面,未成年人也要有一定的自制力,对于社会上的不良影响要尽量远离它或者是形成相当的免疫力。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应共同建设一个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美好社会。
本网案例延伸:四川省市李某某一案 初犯认罪态度好悔罪从轻处罚 获刑六个月罚金二千刑事判决书书http://www.scxsls.com/a/20120704/75429.html
法律法规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第十一条 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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