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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次共谋参与抢劫达50余万元,本网律师成功为L某辩护,获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12-10-12 00:00:00 浏览:3898次 案例二维码

七次共谋参与抢劫达50余万元,本网律师成功为L某辩护,获从轻处罚

——本网资深律师蒋健为涉嫌抢劫罪的L某提供罪轻辩护,一审最终从轻判处L某有期徒刑十三年

案件编号:PM

关键词:抢劫罪 共同犯罪

一、【案情简述】——L某、Y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七次共谋采用持刀威胁、实施暴力的方法抢劫出租车,被抢现金及手机等共计价值11000余元,被抢出租车共计价值50余万元

L某、Y某长期在网吧上网,没有经济来源,遂产生抢劫他人财物的念头。2011年7月L某、Y某决定实施抢劫出租车的犯罪行为,经过预谋和准备作案工具,两人自2011年7月中旬至2011年8月中旬期间,先后实施抢劫作案七次,抢劫的7部手机及现金共值11000余元,抢劫的7辆出租车价值共计50余万元。

2011年8月23日,L某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

2011年9月29日,L某被依法执行逮捕,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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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L某的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

二、【辩护思路】——鉴于L某对本案事实无异议,承办律师在通过深入分析后,从“抢劫的7辆出租车的价值不应计入抢劫数额中”为突破口,为L某提出从轻的辩护意见

针对本案,承办律师蒋健接受委托之后,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案件材料、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制定了合理的律师意见书及辩护词,提交侦查机关、检察院以及法院。

承办律师总的意见为:对控方指控的被告人L某涉嫌抢劫罪的定性无异议,但认为7辆出租车的价值不应计入抢劫数额中,并且L某系初犯,无任何前科劣迹,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客观上也未给被害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且家庭情况特殊,恳请贵院综合全案,对被告人L某从轻处罚。

理由如下:

(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L某抢劫的数额仅应计算抢劫的现金及手机,7辆出租车的价值不应计入抢劫罪数额中。

1、针对出租车本身,被告人L某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之目的,仅是用做逃跑的工具,因此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出租车价值不计入抢劫罪数额,针对出租车L某不应以抢劫罪承担刑事责任。

首先,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系抢劫罪的必备构成要件。

其次,被告人L某的客观行为表明其抢劫对象仅针对出租车上的现金及手机等财物,并未针对出租车本身,出租车仅作为了逃逸的工具。

2、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条文的解读,本案中出租车亦不应计入抢劫数额。

3、将出租车价值计入抢劫数额有失公平,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还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还是从司法解释本身来理解,都不应将出租车价值计入抢劫数额,计入不仅会不利于打击犯罪,恳请合议庭采纳辩护人意见。

(二)关于本案的量刑,辩护人发表以下几点量刑意见。

1、L某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前科劣迹,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2、L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且未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3、L某家庭情况特殊,父母年迈需要照顾,妻子因照顾年幼的儿子尚无职业,家庭无经济来源,从轻处罚L某,可以让L某早日重返社会,照顾妻儿老小,发挥自己价值,为社会做贡献,而不至于再次犯罪。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出租车价值不应计入抢劫数额,抢劫金额仅限于现金和手机,且L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且家庭情况困难,恳请贵院综合考虑对L某从轻处罚。

本案承办律师:蒋健

三、【处理结果】——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L某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考虑了辩护人所提“被告人L某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7辆出租车之目的,仅是用做逃跑的工具”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L某并未将被抢出租车变卖或长期据为已有,而是在逃离现场后不久即丢弃,车辆并未损坏且均已及时被找回,未对被害人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失,可在量刑时酌情从轻考虑。同时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所提“被告人L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综合全案,遂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L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45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而“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巨大”的标准如下:……(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从本案来看,被告人L某与Y某七次共谋抢劫出租车,抢劫数额达50余万元,远远超过了抢劫数额巨大的标准,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本次辩护取得了成功,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当事人及其家属对本网律师的卓越表现予以了高度认可和赞誉。

四、【办案体会】——庭前充分准备,找到突破口,为一审法院最终作出从轻判决打下坚实基础

本案案发后,犯罪嫌疑人L某的家属找到本网刑事团队,本网热情接待了L某的家属,耐心倾听了其详细叙述,初步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L某家属出于对本网刑事团队的信任,委托本网刑事团队为犯罪嫌疑人L某辩护。本网刑事团队在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后,一起对该案进行了深入研究,本网特派刑事团队资深律师蒋健为犯罪嫌疑人L某提供法律帮助。

本网资深律师蒋健在接受委托后,一次又一次的往返于成都市看守所会见:L某,期望从L某的陈述里找到案件的突破口;通过查阅、复印案件材料,希望从中找到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积极联系办案单位,就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沟通;通过充分准备,本网资深律师蒋健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以及上述活动形成的材料,撰写了详尽的辩护词,在开庭时详细的阐述了自己对本案的看法和意见,并在庭后将整理好的书面辩护词提交法庭。正是因为这些辛劳和努力,为一审法院最终作出从轻判决打下了最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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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L某的会见通知书

五、【编辑点评】

律师工作的宗旨,应该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自己的专业服务谋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在本案中,承办律师蒋健制定了明智的策略,显示了深厚的功底,妥善处理了本案,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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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次共谋参与抢劫达50余万元,本网律师成功为L某辩护,获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12-10-12 00:00:00 浏览:3898次

七次共谋参与抢劫达50余万元,本网律师成功为L某辩护,获从轻处罚

——本网资深律师蒋健为涉嫌抢劫罪的L某提供罪轻辩护,一审最终从轻判处L某有期徒刑十三年

案件编号:PM

关键词:抢劫罪 共同犯罪

一、【案情简述】——L某、Y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七次共谋采用持刀威胁、实施暴力的方法抢劫出租车,被抢现金及手机等共计价值11000余元,被抢出租车共计价值50余万元

L某、Y某长期在网吧上网,没有经济来源,遂产生抢劫他人财物的念头。2011年7月L某、Y某决定实施抢劫出租车的犯罪行为,经过预谋和准备作案工具,两人自2011年7月中旬至2011年8月中旬期间,先后实施抢劫作案七次,抢劫的7部手机及现金共值11000余元,抢劫的7辆出租车价值共计50余万元。

2011年8月23日,L某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

2011年9月29日,L某被依法执行逮捕,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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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L某的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

二、【辩护思路】——鉴于L某对本案事实无异议,承办律师在通过深入分析后,从“抢劫的7辆出租车的价值不应计入抢劫数额中”为突破口,为L某提出从轻的辩护意见

针对本案,承办律师蒋健接受委托之后,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案件材料、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制定了合理的律师意见书及辩护词,提交侦查机关、检察院以及法院。

承办律师总的意见为:对控方指控的被告人L某涉嫌抢劫罪的定性无异议,但认为7辆出租车的价值不应计入抢劫数额中,并且L某系初犯,无任何前科劣迹,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客观上也未给被害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且家庭情况特殊,恳请贵院综合全案,对被告人L某从轻处罚。

理由如下:

(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L某抢劫的数额仅应计算抢劫的现金及手机,7辆出租车的价值不应计入抢劫罪数额中。

1、针对出租车本身,被告人L某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之目的,仅是用做逃跑的工具,因此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出租车价值不计入抢劫罪数额,针对出租车L某不应以抢劫罪承担刑事责任。

首先,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系抢劫罪的必备构成要件。

其次,被告人L某的客观行为表明其抢劫对象仅针对出租车上的现金及手机等财物,并未针对出租车本身,出租车仅作为了逃逸的工具。

2、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条文的解读,本案中出租车亦不应计入抢劫数额。

3、将出租车价值计入抢劫数额有失公平,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还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还是从司法解释本身来理解,都不应将出租车价值计入抢劫数额,计入不仅会不利于打击犯罪,恳请合议庭采纳辩护人意见。

(二)关于本案的量刑,辩护人发表以下几点量刑意见。

1、L某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前科劣迹,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2、L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且未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3、L某家庭情况特殊,父母年迈需要照顾,妻子因照顾年幼的儿子尚无职业,家庭无经济来源,从轻处罚L某,可以让L某早日重返社会,照顾妻儿老小,发挥自己价值,为社会做贡献,而不至于再次犯罪。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出租车价值不应计入抢劫数额,抢劫金额仅限于现金和手机,且L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且家庭情况困难,恳请贵院综合考虑对L某从轻处罚。

本案承办律师:蒋健

三、【处理结果】——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L某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考虑了辩护人所提“被告人L某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7辆出租车之目的,仅是用做逃跑的工具”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L某并未将被抢出租车变卖或长期据为已有,而是在逃离现场后不久即丢弃,车辆并未损坏且均已及时被找回,未对被害人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失,可在量刑时酌情从轻考虑。同时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所提“被告人L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综合全案,遂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L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45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而“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巨大”的标准如下:……(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从本案来看,被告人L某与Y某七次共谋抢劫出租车,抢劫数额达50余万元,远远超过了抢劫数额巨大的标准,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本次辩护取得了成功,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当事人及其家属对本网律师的卓越表现予以了高度认可和赞誉。

四、【办案体会】——庭前充分准备,找到突破口,为一审法院最终作出从轻判决打下坚实基础

本案案发后,犯罪嫌疑人L某的家属找到本网刑事团队,本网热情接待了L某的家属,耐心倾听了其详细叙述,初步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L某家属出于对本网刑事团队的信任,委托本网刑事团队为犯罪嫌疑人L某辩护。本网刑事团队在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后,一起对该案进行了深入研究,本网特派刑事团队资深律师蒋健为犯罪嫌疑人L某提供法律帮助。

本网资深律师蒋健在接受委托后,一次又一次的往返于成都市看守所会见:L某,期望从L某的陈述里找到案件的突破口;通过查阅、复印案件材料,希望从中找到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积极联系办案单位,就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沟通;通过充分准备,本网资深律师蒋健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以及上述活动形成的材料,撰写了详尽的辩护词,在开庭时详细的阐述了自己对本案的看法和意见,并在庭后将整理好的书面辩护词提交法庭。正是因为这些辛劳和努力,为一审法院最终作出从轻判决打下了最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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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L某的会见通知书

五、【编辑点评】

律师工作的宗旨,应该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自己的专业服务谋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在本案中,承办律师蒋健制定了明智的策略,显示了深厚的功底,妥善处理了本案,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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