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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近年来最大的贩卖淫秽物品案,二审成功辩护,由实刑三年改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2-12-24 00:00:00 浏览:5691次 案例二维码

关键词: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自首 从犯 未遂 二审 缓刑

题记:她是成都近年来最大的贩卖淫秽物品案的被告,案件由公安部、文化部督办;她是涉世未深的柔弱女子,为了帮助母亲养家糊口而“懵懵懂懂”参与犯罪;她是这起重大案件中最后一名归案的被告,母亲、男友先后入狱,她的命运将何去何从?

一、【案情简述】———家庭成员共同经营货运部,被查大量淫秽、盗版光碟,一审定“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实判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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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送来锦旗,对办案团队及辩护律师表示感谢

2009年初,被告人彭某与男友符某(已判)根据母亲段某(已判)的安排,在成都市某区负责经营货运部。段某将在广州接收的淫秽、盗版光碟发运至成都,由彭某交付收货人。

2009年6月,成都市某区公安局及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在货运部查获淫秽光碟12余万张。随即彭某将此告知段某。

2009年8月,段某通过广州货运部将5000张淫秽光碟托运至彭某负责的货运部,当日被公安机关和文广局查获。

2010年,彭某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成都市成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此后彭某外逃,2011年11月25日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2年7月,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2012年11月,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彭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2年12月,二审改判被告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二、【辩护思路】——从犯罪情节、社会危害、被告人家庭情况、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作切入点,建议二审法院改判被告缓刑,理由如下:

(1)一审法院认定了被告具有自首、从犯、未遂等减轻、从轻处罚情节,但在量刑中未予以体现,特别是同案被告相比,量刑畸重。

贩卖淫秽物品罪的量刑为:

在本案中,因运输的淫秽光碟尚未交付他人即被查获,构成未遂;在案件中彭某仅是帮助他人运输,系从犯;同时彭某在清网行动期间主动归案,具有自首情节,及其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一审判决对于上述情节均予以了认定,仍判处了三年有期徒刑。辩护人认为一审量刑畸重,辩护人在二审中,将彭某与男友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量刑情节、判决结果做了详细对比:彭某与符某在该次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当,社会危害相当、同时符某不具备自首情节,法院对其量刑未三年。彭某具有自首情节,但量刑仍为三年,因此自首情节在量刑时完全未予以体现。

(2)被告在清网行动期间自首,公诉机关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一审判决未体现特定时期的刑事司法政策,未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量刑畸重。

关于彭某的归案:系在2011年公安部清网行动中主动归案,并且在办理自首手续时,公安机关均多次告知彭某可以从轻处罚。在一审诉讼中,公诉人当庭建议法院对彭某适用缓刑,但一审法院均未采纳。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最终由人民法院经过审

(3)一审判决未考虑被告人具体家庭情况,也未体现和谐司法、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量刑畸重。

彭某的父亲因病去世,母亲为了养家糊口经营货运部,冒险运输淫秽光碟。彭某和男友为了帮助母亲,也参与了发货。案发后,其母亲被判刑,男友被判刑,瘫痪在床的外婆无人照顾,年老多病的外公一病不起。特别是在得知彭某一审被判三年有期徒刑后,更是承受不了如此承重的打击。

针对被告人的家庭情况,针对被告人平时表现,针对被告人社区愿意对其监管等具体情况,辩护人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作为二审辩护的重中之重。并且,被告人家属向法院提交了大量的证据材料,彭某外公外婆的病例、居委会的证明、邻居的证明、派出所的证明。上述意见成为打动法官,最终成功改判的重要理由。

三、【裁判结果】“法不容情”、“法不外乎情”,对被告改判缓刑是两种理念的碰撞与融合

2011年12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书》:撤销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改判上诉人彭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

法不容情——不能因为彭某迫于生计,涉世未深,就不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处罚。

法不外乎情——在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下,改判缓刑体现了司法的人性化。

本案承办律师、本网资深律师曾莉

四、【后记】她在一个阳光灿烂的日子重获自由

法官通知我将在某天上午去看守所办理手续,恰巧那是一个阳光灿烂的日子,我看到她从看守所的铁门缓缓走出来。许久,她才回过神,对着天空喊了一句:“我终于自由了”。我之所以要去等她,是要告诉她,虽然远在千里之外的亲属无法到来,但是作为律师会陪着她走过人生的困境……

五、判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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