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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女友欠款纠纷双方聚集失控发生群殴,混斗之中将债权人一方人员砍死砍伤,X某被控故意杀人罪。律师激辩不具有杀人故意,法庭改变罪名为故意伤害罪判处11年

发布时间:2012-12-24 00:00:00 浏览:7030次 案例二维码

关键词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 聚众斗殴

题记:聚众发生纠纷导致打斗,混乱之中常常将他人致死,此类情形如何定性?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一、【案情简述】——为女友出面处理欠款纠纷,双方聚集谈判失控发生打斗,混乱之中对方一人员被砍死,X某被控故意杀人

2008年5月,被告人X某回到成都见女友,见面时就遇到女友因欠款不能归还被人追债。对方邀约众多人员要债,X受女友邀约去参加谈判,同时女友也邀约了其他一些朋友。X到约定地点后,发现房间里面人员众多,双方正在争执。期间对方一人员退回里屋打电话,X认为其在喊人,于是上前制止发生抓扯,本已剑拔弩张的谈判突然失控,双方发生打斗,有人持刀乱砍,X受伤混乱中夺刀打斗,后持刀逃离,将刀扔在花坛。此后X医院就诊之后了解到有人被砍死,很多人被抓获,自己于是逃离。

2012年初,X被清网行动抓获归案,涉嫌罪名为聚众斗殴罪

2012年8月,成都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X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案承办律师、本网资深律师:曾莉

二、【辩护思路】——X不具有杀人的故意,公诉方定性错误。同时提出被告人有其他从轻情节。

故意杀人罪是所有犯罪中的重罪之一,根据《刑法》232条规定,故意杀人导致他人死亡的,首先考虑适用死刑。被告人在此前刑事拘留的时候确定的罪名为聚众斗殴,面对罪名的突然改变为故意杀人这一重罪,被告人及亲属均惶恐不已。

辩护律师全面阅卷,会见被告人,了解已经被判决的其他人判决结果和事实,辩护人确定辩护思路,X没有剥夺让人生命的想法不具有杀人故意,斗殴过程中导致吕某死亡不是其本人的直接行为,出现该结果是X预料之外的情形。其本人在本案中不是组织者,不存在带领、指挥他人实施斗殴行为,不符合聚众斗殴转化为故意杀人罪的条件;不符合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以聚众斗殴罪判刑符合客观情况。同时X在本案中系从犯,且是初犯偶犯且悔罪态度好,建议减轻处罚。量刑时应当根据其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减轻从轻处罚情节予以减轻处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建议法庭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陈武律师

本案承办律师、本网资深律师:陈武

第三点——裁判结果第二段“本案被告人对该判决结果不持异议”

法院采纳辩护人的部分观点,其中最为重要的观点即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从而避免了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可能性,但法院没有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一聚众斗殴罪判刑的意见,对此辩护人持保留意见。同时一审法院对从轻 处理的情节予以采纳。

本案被告人对该判决结果不持意义,在一审宣判后去会见被告人问是否上诉,其回答“已经很好了,不上诉,太感谢你们了”。

四、【办案随笔】——如何认定在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转化为故意杀人的情形?

聚众发生纠纷导致打斗,混乱之中常常将他人致死,此类情形如何定性?聚众斗殴罪?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定故意杀人罪。根据该条,聚众斗殴罪可以转化为为故意杀人罪。本案中公诉方即依据该法条起诉,认为聚众斗殴过程中导致了让人人员死亡的后果,且被告人也是本起事件的主要责任人员。

但是聚众斗殴转化的故意杀人罪,也必须要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条件,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能单单以死亡结果的出现为定罪的唯一根据。是否构成故意杀人在此种情形下必须充分考察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态度,只有在证明被告人有希望或放任杀死他人的主观意志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名,若混乱打斗中不计后果,打斗部位都是击中要害,不管死活的情形可以推定其有放任的故意。但仅仅是互相斗殴,没有刻意致人死地的行为,即使出现死亡结果亦不宜以故意杀人罪名定罪。

五、判决附件

夏某故意伤害案1.jpg

夏某故意伤害案2.jpg

夏某故意伤害案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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