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误信朋友帮助其借款做工程,涉嫌非法集资高达1.8亿元,一审判处W
案件编号:
关键词:集资诈骗罪
经济活动中需要大量的资金进行经营,没有资金时常常想到的就是借款。本案中W帮助朋友借款,累计资金涉嫌高达1.8亿元,最终导致部分不能偿还,是集资诈骗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该如何量刑?
——题记
一、【案情简述】——朋友称做项目需要资金,W为友高息借款累计高达1.8亿元最终部分不能偿还,被债主追债无奈报案谎称被骗归案。资阳地区今年来最大的非法集资案件。
W原本过着衣食无忧生活悠闲稳定的生活,偶然机会认识一朋友几经交往便关系密切彼此信任。此后一天该朋友称因一项目需要短期资金,W帮忙联系找朋友筹借,到期后该朋友按期归还资金还给予高额的利息,此后该朋友多次借款也如数归还并支付利息。W想该朋友借款讲信用,借款人也可以得到利息,自己也不赚取利益帮忙而已,于是长期帮忙。
随着时间的推移,朋友借款越来越多,金额越来越大,偶尔开始拖延款项。W也没有多想,遇到有些资金到期的时候自己也去借款帮忙还,然而该朋友欠款越来越大,最后电话关机无法联系。大量债主找到W逼债,W向自己亲戚朋友借款偿还2000多万后仍然不能归还,被逼无奈W报案被骗。
随着W的报案,资阳地区近年来最大非法集资案件浮出水面,经公安机关调查后移送法院起诉,检察机关起诉认为W采用高息借款累计1.8个多亿,案发时大量资金不能规还,其行为已经构成集资诈骗罪。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W无期徒刑。
二、【辩护思路】——W的行为定性应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不是集资诈骗罪。同时一审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量刑过重。
结合本案情况,辩护人提出了以下观点:
1、一审判决W构成集资诈骗罪属于定性错误,W的行为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从以下几个方面可以认定:(1)W仅仅是帮朋友借款,其本人没有任何挥霍款项的高消费行为,客观上没有占有和使用款项的行为;(2)没有任何证据证明W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一审判决对主观故意的推定适用法律错误;
2、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对据以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存在错误和遗漏。主要包括(1)一审认定诈骗金额1.8个亿严重错误,该金额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且没有区分合法借贷的款项:(2)涉及案件的资金去向没有查实,一审完全忽略W是帮忙借款,自己从未占有和使用涉案资金的事实;(3)一审完全忽略本案为
3、W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形,量刑时应当考虑,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本案承办律师、本网资深律师:陈武
三、【裁判结果】——法院对于本案的定性没有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但在量刑上采纳辩护人意见将W的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
对于本案的定性,二审法院没有采纳辩护人意见,辩护人对此仍然持保留意见,集资诈骗罪的一个要件就是行为人要有占有资金的行为,本案被告人既不占有任何资金,也不获取任何利益,仅仅是帮忙借款。因此对于该案的定性持保留意见。
二审法院虽未采纳定性的意见,但对于本案中所体现的被告人未占有款项,没有高消费,帮助让人借款等事实予以了考虑,并在量刑上予以考虑。
四、【办案随笔】——非法集资类案件中如何认定行为人“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
在非法集资类别的案件中,涉及的罪名包括了集资诈骗罪(
总之,在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这点上,要从主观意志上来看有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其集资的动机目的等等考虑;从客观行为上看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包括资金的去向,用途,是否存在高消费,挥霍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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