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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老乡介绍在非正规工厂生产假水泥,W某被控参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58万余元,一审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轻判W某两年有期徒刑

发布时间:2013-01-04 00:00:00 浏览:5502次 案例二维码

经老乡介绍在非正规工厂生产假水泥,W某被控参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58万余元,一审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轻判W某两年有期徒刑

 

关键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从犯

广大农民工因就业渠道有限,大多系经老乡介绍到工厂等从事体力活动,认为经老乡介绍、努力工作即可。但往往因自身文化尤其是法律知识的欠缺,法律意识淡薄,不经意间陷入刑事犯罪活动中。本案中W某经老乡介绍在非正规工厂生产水泥,总计金额58万余元,在W某仅仅是为了生计而付出体力劳动,而非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况下,在负责人等其他同案犯尚未归案的情况下,如何对共同犯罪地位进行认定,如何争取最轻处罚?

——题记

一、【案情简述】——经老乡介绍在小作坊通过掺入其他材料生产不合格水泥,被控参与制造金额58万余元。

W某系资阳人,因家中女儿考上研究生、儿子年幼上学等,生活情况困难外出务工。2011年11月中旬在老乡的介绍下到成都市xx区某生产水泥的一个小作坊工作,该作坊通过掺入其他材料的方式生产水泥,在此期间W某除了生病请假外一直按照工头的要求,从事装货、卸货、水泥搅拌等工作。2011年12月中旬,温江区公安机关对该作坊进行查处,并对W某等人采取刑事拘留。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W某等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并根据每天生产量计算出W某涉嫌生产部分金额为58万余元。

2012年8月,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

二、【辩护思路】——W的行为定性不持异议,但公诉机关对于W某所参与生产的产品的销售量和销售金额的认定不符合客观事实,同时恳请法院考虑W某在本次共同犯罪中所处地位、所起作用、危害程度等综合因素,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金额在50万元以上,量刑起点即在7年有期徒刑以上,如何为W某争取最轻的处罚,律师结合本案具体情况,辩护人提出了以下观点:

1、公诉机关对于W某所参与生产的产品的销售量和销售金额的认定不符合客观事实,应当扣除W某生病请假期间未参与生产的部分数量和金额;

2、W某在本次犯罪中系从犯,仅仅是为生计而付出劳动力起次要辅助作用,且参与程度非常低,时间短,依法应当从宽处理;

3、W某主观恶性非常小,区别于积极追求犯罪利益的严重犯罪案件;

4、W某悔罪态度明显,且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破本案,具有坦白的法定从宽情节;

5、希望法院能够体谅W某的家庭情况,并从司法人性化、和谐化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角度对其从轻处罚。

陈武律师

本案承办律师、本网资深律师:陈武

三、【裁判结果】——法院对于本案的量刑上采纳辩护人意见,轻判W某有期徒刑2年。

一审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充分听取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在查明本案事实后,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W某具有从犯等多项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的意见进行了采纳,并在量刑时予以充分体现。最终判决W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四、【办案随笔】

1、共同犯罪中,其他同案犯未归案时,如何辩护应认定从犯

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地位、所起作用、危害程度等因素,直接影响到各人的量刑。因此,共同犯罪中主犯、从犯、胁从犯地位的认定,是需要辩护律师依法努力争取的关键。并且在一些共同犯罪案件,尤其是毒品犯罪案件中,还存在着其他同案犯尚未抓获的情形,此时如何辩护应认定从犯?一如本案中存在的一个情节是生产假水泥的老板及负责人并未归案,仅是W某等几位工人被抓获。同时面临销售金额达50万起点刑即7年有期徒刑的法律规定,此时如何为W某的从犯地位进行辩护,成为辩护律师亟待解决的难题。

《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提出审理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正确区分主犯和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意贩毒、为主出资、毒品所有者以及其他起主要作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确有证据证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不能因为其他共同犯罪人未归案而不认定为从犯,无论主犯是否到案,均应将其认定为主犯或按主犯处罚。只要认定了从犯,无论主犯是否到案,均应依据并援引《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因此,在针对从犯犯罪地位的辩护时,应当结合案件事实及证据材料就己方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进行充分论证。

2、广大农民工需了解法律知识,增强自我保护意思,谨防身陷囹圄。

广大农民工为了家庭生计而离乡务工,各种辛酸苦累让人动容,但在为了生计而努力的同时,需要注意自我保护,避免成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的工具。

在农民工就业问题仍然未得到解决,就业环境恶劣,收入水平不高,同时一些工作行为还可能触动法律,这些问题是国家政府需要努力解决的,作为农民工自己也需要不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多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等,避免让自己陷入刑事犯罪活动之中。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也将通过参加法制宣传、农民工法律援助等公益法制活动,促进广大辛勤劳动者更好的了解法律知识!

吴桂集资诈骗案.jpg

吴正君生销假冒伪劣产品 00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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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老乡介绍在非正规工厂生产假水泥,W某被控参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58万余元,一审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轻判W某两年有期徒刑

发布时间:2013-01-04 00:00:00 浏览:5502次

经老乡介绍在非正规工厂生产假水泥,W某被控参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58万余元,一审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轻判W某两年有期徒刑

 

关键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从犯

广大农民工因就业渠道有限,大多系经老乡介绍到工厂等从事体力活动,认为经老乡介绍、努力工作即可。但往往因自身文化尤其是法律知识的欠缺,法律意识淡薄,不经意间陷入刑事犯罪活动中。本案中W某经老乡介绍在非正规工厂生产水泥,总计金额58万余元,在W某仅仅是为了生计而付出体力劳动,而非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况下,在负责人等其他同案犯尚未归案的情况下,如何对共同犯罪地位进行认定,如何争取最轻处罚?

——题记

一、【案情简述】——经老乡介绍在小作坊通过掺入其他材料生产不合格水泥,被控参与制造金额58万余元。

W某系资阳人,因家中女儿考上研究生、儿子年幼上学等,生活情况困难外出务工。2011年11月中旬在老乡的介绍下到成都市xx区某生产水泥的一个小作坊工作,该作坊通过掺入其他材料的方式生产水泥,在此期间W某除了生病请假外一直按照工头的要求,从事装货、卸货、水泥搅拌等工作。2011年12月中旬,温江区公安机关对该作坊进行查处,并对W某等人采取刑事拘留。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W某等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并根据每天生产量计算出W某涉嫌生产部分金额为58万余元。

2012年8月,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

二、【辩护思路】——W的行为定性不持异议,但公诉机关对于W某所参与生产的产品的销售量和销售金额的认定不符合客观事实,同时恳请法院考虑W某在本次共同犯罪中所处地位、所起作用、危害程度等综合因素,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金额在50万元以上,量刑起点即在7年有期徒刑以上,如何为W某争取最轻的处罚,律师结合本案具体情况,辩护人提出了以下观点:

1、公诉机关对于W某所参与生产的产品的销售量和销售金额的认定不符合客观事实,应当扣除W某生病请假期间未参与生产的部分数量和金额;

2、W某在本次犯罪中系从犯,仅仅是为生计而付出劳动力起次要辅助作用,且参与程度非常低,时间短,依法应当从宽处理;

3、W某主观恶性非常小,区别于积极追求犯罪利益的严重犯罪案件;

4、W某悔罪态度明显,且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破本案,具有坦白的法定从宽情节;

5、希望法院能够体谅W某的家庭情况,并从司法人性化、和谐化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角度对其从轻处罚。

陈武律师

本案承办律师、本网资深律师:陈武

三、【裁判结果】——法院对于本案的量刑上采纳辩护人意见,轻判W某有期徒刑2年。

一审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充分听取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在查明本案事实后,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W某具有从犯等多项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的意见进行了采纳,并在量刑时予以充分体现。最终判决W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四、【办案随笔】

1、共同犯罪中,其他同案犯未归案时,如何辩护应认定从犯

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地位、所起作用、危害程度等因素,直接影响到各人的量刑。因此,共同犯罪中主犯、从犯、胁从犯地位的认定,是需要辩护律师依法努力争取的关键。并且在一些共同犯罪案件,尤其是毒品犯罪案件中,还存在着其他同案犯尚未抓获的情形,此时如何辩护应认定从犯?一如本案中存在的一个情节是生产假水泥的老板及负责人并未归案,仅是W某等几位工人被抓获。同时面临销售金额达50万起点刑即7年有期徒刑的法律规定,此时如何为W某的从犯地位进行辩护,成为辩护律师亟待解决的难题。

《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提出审理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正确区分主犯和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意贩毒、为主出资、毒品所有者以及其他起主要作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确有证据证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不能因为其他共同犯罪人未归案而不认定为从犯,无论主犯是否到案,均应将其认定为主犯或按主犯处罚。只要认定了从犯,无论主犯是否到案,均应依据并援引《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因此,在针对从犯犯罪地位的辩护时,应当结合案件事实及证据材料就己方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进行充分论证。

2、广大农民工需了解法律知识,增强自我保护意思,谨防身陷囹圄。

广大农民工为了家庭生计而离乡务工,各种辛酸苦累让人动容,但在为了生计而努力的同时,需要注意自我保护,避免成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的工具。

在农民工就业问题仍然未得到解决,就业环境恶劣,收入水平不高,同时一些工作行为还可能触动法律,这些问题是国家政府需要努力解决的,作为农民工自己也需要不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多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等,避免让自己陷入刑事犯罪活动之中。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也将通过参加法制宣传、农民工法律援助等公益法制活动,促进广大辛勤劳动者更好的了解法律知识!

吴桂集资诈骗案.jpg

吴正君生销假冒伪劣产品 00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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