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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P某教学楼内抢夺iphone,悔罪获谅解,一审判处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3-01-04 00:00:00 浏览:5433次 案例二维码

大学生P某教学楼内抢夺iphone,悔罪获谅解,一审判处获缓刑

关键词:抢夺罪 缓刑 被害人谅解 一审

大学生被称为天之骄子,但因一次错误即陷入不复之地,实在让人痛心。因此,如何让误入歧途的大学生早日回归社会,值得承办律师为之努力。本案中P某因一时贪念,抢夺他人手机,辩护律师该如何争取最轻处罚,化解双方纠纷?

——题记

一、【案情简述】——教学楼内夺手机,被控构成抢夺罪

2012年2月22日11时许,P某在双流县某高校教学楼二楼楼梯口处,见被害人T某手持一部黑色苹果手机,便尾随T某至三楼女厕所,T某上厕所时将手机放置于厕所蹲位的前面地上。P某即从厕所当门下伸手将该苹果手机抢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808元。

2012年5月21日,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向双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P某犯抢夺罪。

二、【辩护思路】——律师深入分析,犯罪情节轻微、积极促成谅解,建议法院对其免于处罚。

针对本案,承办律师李重、曾莉接受委托之后,积极查阅相关资料,潜心研究,制定了合理的辩护意见,并向法院提交了高质量的辩护词。

辩护人总的辩护意见为:P某系大学在校学生,其犯罪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并且P某认罪,悔罪态度真挚、诚恳,同时,被害人已对其达成谅解,恳请法庭以教育挽救为主,对P某免于刑事处罚。

理由如下:

一、P某的犯罪行为显著轻微,系初犯、偶犯,危害不大。

二、P某认罪,且悔罪态度诚恳。

三、P某在校一贯表现良好,多次获得奖学金和学校的表彰。

四、受害人已经对其进行了谅解,并请求对其宽大处理。

五、学校方面愿意对其加强教育和管理。

六、P某自身心理方面存在疾病,案件的发生与此也有很大关系,也恳请法庭考虑到此情节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本案承办律师、本网资深律师李重

三、【裁判结果】——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轻判建议得到法院支持,最终判处缓刑

最终,法院支持了辩护律师的观点。

2012年5月,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P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本次辩护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及其家属对本网律师的卓越表现予以了高度认可和赞誉。

本案承办律师、本网资深律师曾莉

四、【办案随笔】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有错应罚,但不能忽视一颗真诚悔过的心,尤其是学生在犯错后,更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只要自身愿意改正,真诚悔过,作为家长、老师、朋友、律师、法庭以及社会,都应当尽力帮助其早日回归正途,而不是永远抓着其错误不放。

成安博士

本网首席律师、本网编辑成安博士

法规延伸:

什么是被害人谅解?得到被害人谅解有什么作用或影响呢?

http://www.scxsls.com/a/20120322/66817.html

四川地区抢夺罪数额较大标准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277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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