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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某涉嫌聚众斗殴罪,本网资深律师陈武、曾莉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撤销案件

发布时间:2013-08-01 00:00:00 浏览:5460次 案例二维码

 

关键词:聚众斗殴罪

一、【案情简述】

L某与D某因公司劳务项目时常发生摩擦。2013年春节前,Y公司通知D某等人于2月4日进行结算。考虑到D某等人长期以来的无理取闹,一味找理由多要劳务费的情况。L某安排公司工作人员将2月4日准备结算的事情汇报给温江区多行政单位,请求政府部门协助进行结算,请求政府部门确定结算地点和派员预防可能发生的冲突。派出所告知没有发生冲突事件不便派警察到现场,届时清欠办工作人员和国保人员会来协助,同时将结算地点确定在项目部。

2012年2月4日,L某到了所在公司项目部,发现D某带了众多人员到项目部,于是通知H某尽快到现场维持一下秩序保护自身安全。各方到项目部后开始结算谈判,当时谈判的人员L某公司负责谈判的职员、建设局清欠办主任、国保队的一个警察及其本人,各方开始一直在房间结算谈判,D某带的人在楼下等候,H某及H某自己喊来的人在楼梯口维持秩序。谈判过程中双方因意见分歧发生激烈冲突,于是D某带来的人员冲上二楼要打架,并拿板砖殴打在楼梯口维持秩序的人员,混乱之中H某带来的人员将他人刺死。

本案承办律师、本网资深律师:曾莉

二、【辩护思路】

——鉴于本案的事实较为清楚,辩护人在对案情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之后,认为L某不构成聚众斗殴罪。但是在本案中,毕竟有人员在双方的冲突中死亡,辩护建议L某尽快安抚被害人家属,将案件的影响力降到最低。之后辩护人根据本案的案情向公安机关递交了一份关于对L某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辩护人总的意见为:①在整个过程中L某一直致力于通过政府行政部门以合法的方式解决相关争议,没有打架斗殴的主观故意和犯罪行为。②L某同意H某到现场的目的是维持现场秩序,保护自身安全, 其没有聚众斗殴的共同犯罪故意,其不应对该行为负责。③本案的发生,S公司D某一方具有严重的过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具体理由如下:

一、在整个过程中L某一直致力于通过政府行政部门以合法的方式解决相关争议,没有打架斗殴的主观故意和犯罪行为;

(1)从案发前的L某的行为看,一致通过政府部门合法方式解决纠纷,积极预防可能发生的冲突,综合L某在案发前后处理民工工资问题的方式来看,其不存在犯罪故意和行为;

(2)从案发当时的行为来看,案发当时其本人完全不在现场,打架事件对L某而言完全是意料之外,本人完全没有任何参与或安排打架的任何行为。

二、L某同意H某到现场的目的是维持现场秩序,保护自身安全, 其没有聚众斗殴的共同犯罪故意,其不应对该行为负责;

(1)L某让H某到到自己管理的项目部现场维持秩序合情合理,这种行为与邀约他人实施打架的犯罪行为有实质的区别;

(2)从L某的行为上看,L某没有参与打架,没有要求H某打架,没有要求H某另外带人来现场,没有要求H某带刀具。整个过程L某都不知道H某喊了其他人来还带了刀具。

三、 本案的发生,S公司D某一方具有严重的过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T项目中L某一方依法支付了应该支付给S公司D某的费用,但S公司建辉一方在没有事实依据和合同依据的情况下无理提出多要款项;

(2)在处理劳务结算纠纷的方式方法是错误的,为本案悲剧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3)本案中D某一方激化现场矛盾,是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

(4)本案中S公司用社会闲散人员冒充民工,是导致本案发生的另一原因;

(5)S公司一方使用严重的暴力行为在先,并造成了人员的伤害,从而引发严重的打斗事件。

四、从社会效果来看,不应当对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

(1)本案的实质是S公司D某为了超额要求款项而引发的个案,完全不是Y公司拖欠民工工资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本案的受害人得到了及时的赔偿,相应的矛盾已经基本化解消除。

(2)从维护社会稳定看,L某是近三十个在建项目的负责人,也是众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其经营管理的公司和项目规模较大。若对其采取逮捕措施,必将对这些项目和公司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不利于社会稳定。

综上所述,本案实质上并不是因为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的纠纷,而是D某一方无理多提出款项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的情况激发矛盾导致的悲剧事件,L某一方在本案中没有打架斗殴的故意相反一直致力于采取合法措施解决纠纷,发生打架斗殴事件对L某来说是无法预见的意外事件,产生打架并致人死亡的事情与L某的行为没有联系。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39条规定,以及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等法律法规分析。辩护人认为不应当对L某采取逮捕措施。

陈武律师

本案承办律师、本网资深律师:陈武

三、【处理结果】——经过辩护人与公安机关就本案的多次沟通,公安机关采纳了辩护人L某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以及不应对其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

经过辩护人与公安机关就本案的多次沟通,公安机关采纳了辩护人L某不构成聚众斗殴罪以及不应对其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最终对L某为移送审查起诉。

可以看出本次法律帮助取得了巨大成功,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当事人及其家属对本网律师的卓越表现予以了高度认可和赞誉。

四、【办案体会】——充分准备,认真仔细为当事人寻找一切有利的证据。

本网接到L某家属的侦查阶段的委托后后,耐心倾听了其详细叙述,初步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L某家属出于对本网刑事团队的信任,委托本网刑事团队为犯罪嫌疑人L某提供法律帮助本网刑事团队在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后,一起对该案进行了深入研究,本网特派刑事团队资深律师陈武为犯罪嫌疑人L某法律帮助。

本网资深律师陈武在接受委托后,四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L某,为了寻找对犯罪嫌疑人L某有利的证据,陈武律师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和案例,对聚众斗殴罪进行了仔细的分析研究。之后向公安机关递交了专门的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在文章中详细论述了L某不构成聚众斗殴罪不应予以羁押的理由,并和公安交换了意见,观点终于获得公安机关采纳。最终公安机关对L某未移送审查起诉。

五、【编辑点评】

律师工作的宗旨,应该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自己的专业服务谋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在本案中,陈武律师制定了对L某最为有利的明智策略,显示了深厚的功底,妥善处理了本案,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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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某涉嫌聚众斗殴罪,本网资深律师陈武、曾莉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撤销案件

发布时间:2013-08-01 00:00:00 浏览:5460次

 

关键词:聚众斗殴罪

一、【案情简述】

L某与D某因公司劳务项目时常发生摩擦。2013年春节前,Y公司通知D某等人于2月4日进行结算。考虑到D某等人长期以来的无理取闹,一味找理由多要劳务费的情况。L某安排公司工作人员将2月4日准备结算的事情汇报给温江区多行政单位,请求政府部门协助进行结算,请求政府部门确定结算地点和派员预防可能发生的冲突。派出所告知没有发生冲突事件不便派警察到现场,届时清欠办工作人员和国保人员会来协助,同时将结算地点确定在项目部。

2012年2月4日,L某到了所在公司项目部,发现D某带了众多人员到项目部,于是通知H某尽快到现场维持一下秩序保护自身安全。各方到项目部后开始结算谈判,当时谈判的人员L某公司负责谈判的职员、建设局清欠办主任、国保队的一个警察及其本人,各方开始一直在房间结算谈判,D某带的人在楼下等候,H某及H某自己喊来的人在楼梯口维持秩序。谈判过程中双方因意见分歧发生激烈冲突,于是D某带来的人员冲上二楼要打架,并拿板砖殴打在楼梯口维持秩序的人员,混乱之中H某带来的人员将他人刺死。

本案承办律师、本网资深律师:曾莉

二、【辩护思路】

——鉴于本案的事实较为清楚,辩护人在对案情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之后,认为L某不构成聚众斗殴罪。但是在本案中,毕竟有人员在双方的冲突中死亡,辩护建议L某尽快安抚被害人家属,将案件的影响力降到最低。之后辩护人根据本案的案情向公安机关递交了一份关于对L某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辩护人总的意见为:①在整个过程中L某一直致力于通过政府行政部门以合法的方式解决相关争议,没有打架斗殴的主观故意和犯罪行为。②L某同意H某到现场的目的是维持现场秩序,保护自身安全, 其没有聚众斗殴的共同犯罪故意,其不应对该行为负责。③本案的发生,S公司D某一方具有严重的过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具体理由如下:

一、在整个过程中L某一直致力于通过政府行政部门以合法的方式解决相关争议,没有打架斗殴的主观故意和犯罪行为;

(1)从案发前的L某的行为看,一致通过政府部门合法方式解决纠纷,积极预防可能发生的冲突,综合L某在案发前后处理民工工资问题的方式来看,其不存在犯罪故意和行为;

(2)从案发当时的行为来看,案发当时其本人完全不在现场,打架事件对L某而言完全是意料之外,本人完全没有任何参与或安排打架的任何行为。

二、L某同意H某到现场的目的是维持现场秩序,保护自身安全, 其没有聚众斗殴的共同犯罪故意,其不应对该行为负责;

(1)L某让H某到到自己管理的项目部现场维持秩序合情合理,这种行为与邀约他人实施打架的犯罪行为有实质的区别;

(2)从L某的行为上看,L某没有参与打架,没有要求H某打架,没有要求H某另外带人来现场,没有要求H某带刀具。整个过程L某都不知道H某喊了其他人来还带了刀具。

三、 本案的发生,S公司D某一方具有严重的过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T项目中L某一方依法支付了应该支付给S公司D某的费用,但S公司建辉一方在没有事实依据和合同依据的情况下无理提出多要款项;

(2)在处理劳务结算纠纷的方式方法是错误的,为本案悲剧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3)本案中D某一方激化现场矛盾,是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

(4)本案中S公司用社会闲散人员冒充民工,是导致本案发生的另一原因;

(5)S公司一方使用严重的暴力行为在先,并造成了人员的伤害,从而引发严重的打斗事件。

四、从社会效果来看,不应当对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

(1)本案的实质是S公司D某为了超额要求款项而引发的个案,完全不是Y公司拖欠民工工资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本案的受害人得到了及时的赔偿,相应的矛盾已经基本化解消除。

(2)从维护社会稳定看,L某是近三十个在建项目的负责人,也是众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其经营管理的公司和项目规模较大。若对其采取逮捕措施,必将对这些项目和公司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不利于社会稳定。

综上所述,本案实质上并不是因为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的纠纷,而是D某一方无理多提出款项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的情况激发矛盾导致的悲剧事件,L某一方在本案中没有打架斗殴的故意相反一直致力于采取合法措施解决纠纷,发生打架斗殴事件对L某来说是无法预见的意外事件,产生打架并致人死亡的事情与L某的行为没有联系。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39条规定,以及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等法律法规分析。辩护人认为不应当对L某采取逮捕措施。

陈武律师

本案承办律师、本网资深律师:陈武

三、【处理结果】——经过辩护人与公安机关就本案的多次沟通,公安机关采纳了辩护人L某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以及不应对其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

经过辩护人与公安机关就本案的多次沟通,公安机关采纳了辩护人L某不构成聚众斗殴罪以及不应对其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最终对L某为移送审查起诉。

可以看出本次法律帮助取得了巨大成功,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当事人及其家属对本网律师的卓越表现予以了高度认可和赞誉。

四、【办案体会】——充分准备,认真仔细为当事人寻找一切有利的证据。

本网接到L某家属的侦查阶段的委托后后,耐心倾听了其详细叙述,初步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L某家属出于对本网刑事团队的信任,委托本网刑事团队为犯罪嫌疑人L某提供法律帮助本网刑事团队在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后,一起对该案进行了深入研究,本网特派刑事团队资深律师陈武为犯罪嫌疑人L某法律帮助。

本网资深律师陈武在接受委托后,四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L某,为了寻找对犯罪嫌疑人L某有利的证据,陈武律师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和案例,对聚众斗殴罪进行了仔细的分析研究。之后向公安机关递交了专门的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在文章中详细论述了L某不构成聚众斗殴罪不应予以羁押的理由,并和公安交换了意见,观点终于获得公安机关采纳。最终公安机关对L某未移送审查起诉。

五、【编辑点评】

律师工作的宗旨,应该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自己的专业服务谋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在本案中,陈武律师制定了对L某最为有利的明智策略,显示了深厚的功底,妥善处理了本案,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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