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量刑标准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依照《刑法》第266条规定,犯诈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具体情节与量刑的对应情况,列表格如下:
量刑档次 |
对应情节 |
有关概念解释 |
附加刑的适用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1)数额特别巨大; (2)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1.“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50万元以上。 2.诈骗数额接近“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1.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2.判处无期徒刑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也可以并处罚金;判处有期徒刑的,只能并处罚金。 |
单处罚金 |
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偶犯或者初犯;(2)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3)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4)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5)被胁迫参加犯罪的;(6)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7)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关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根据《诈骗解释》第1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2.关于酌情从严惩处的规定和“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根据《诈骗解释》第2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1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1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3.关于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和诈骗近亲属财物的处理。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诈骗解释》第1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37条、《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谅解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4.关于诈骗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难以査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
(2)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
(3)诈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1)、(2)项规定标准10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5.诈骗共犯的认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6.数罪并罚的处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7.诈骗财物的依法追缴。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物的;
(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4)对方取得诈骗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定罪,从重处罚。
9.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实施本解释第1条、第2条、第3条第1款或者第3款规定的行为,事前与诈骗机动车辆的犯罪分子通谋的,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10.规范化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诈骗罪的量刑作了如下规定: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①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②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③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知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六合刑辩-陆青青
四川省成都市
六合刑辩团队负责人,庭立方知识产权犯罪研究中心副主任。团队成员由一群法律功底深厚而且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刑事辩护律师组成。以刑事辩护为专业方向。现只专注办理刑事案件。以匠心精神致力于刑事辩护,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取得大量不诉、取保、缓刑、无罪案例。主攻刑事、金融犯罪、刑名交叉、企业合规等刑事相关领域。
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自2013年踏入律师行业以来,明月律师以卓越的专业素养和不懈的努力,逐步在法律界崭露头角,2018年由赤峰市司法局授予“十佳青年律师”称号。 ◆自2019年起,她毅然转型,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与敏锐的洞察力,成功通过赤峰市律师专业评审委员会的刑事专业水平评定,成为该领域的佼佼者。作为赤峰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家库成员,她不仅为企业提供专业的合规咨询与监督服务,还积极参与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 在办案过程中,明月律师展现出非凡的创新能力与独到的案件处理策略。她能够精准剖析案情,为每一个案件量身定制高效、精准的辩护方案,确保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她的辩护策略往往打破常规,屡创佳绩,赢得了业界广泛的认可与赞誉。明月律师以其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度的责任心,成为了众多当事人信赖的守护者。
广东万湛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湛江市
李松涛律师于2006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在湛江市某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工作近十年(2015年辞职),曾担任公诉科副科长,荣获湛江市和广东省的优秀公诉人称号,具备丰富的刑事案件办理经验,涉及大案要案和复杂案件,并对各类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关键问题及如何进行刑事辩护有准确把握。目前,李松涛律师系广东万湛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湛江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海洋大学及岭南师范学院法政学院的校外老师。 李松涛律师始终以热情负责的工作态度、扎实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严谨而灵活的办案风格在刑事辩护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曾处理过各类刑事案件,包括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职务犯罪、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犯罪、涉黑涉恶犯罪、经济犯罪、走私、毒品等类型的犯罪。较多案件获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不予批准逮捕、不予起诉、降低量刑档次减轻处罚、无罪或从轻处罚等良好结果,他以其高度的专业能力及踏实的工作作风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信任。 李松涛律师创办的广东万湛律师事务所现有律师、实习律师、助理、行政人员,共计27人,其中由李松涛律师直接负责的团队人员有10余人,团队除办理刑事案件外,同时也代理大量各类民事案件,如交通事故、离婚、继承、合同纠纷、追款(货款、借款、工程款等)案件等,还有行政案件及法律顾问。各种案件都办理,能积累不同的法律知识和经验,有效提高业务水平,更加拓宽视野和思维,尤其对办理一些民刑交叉案件,更加得心应手。电话18320485288 广东万湛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www.wanzhan8.com/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苏镜祥,法学博士,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庭立方核心导师,四川省首批刑事专业律师。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四川大学中国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研究员,四川师范大学教育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四川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秘书长。 在学术方面,曾获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第五次优秀调研成果一等奖”等学术奖励5项,在CSSCI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0余篇,出版学术著作4部。 作为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学者型律师,苏镜祥律师秉持“为权利而斗争”的执业信念,专攻刑事法,对刑事司法的实践运作相当熟悉,尤其擅长对刑事案件量刑规律的分析和把握,参与了卓安多场重大刑事案件研究讨论,所代理过的刑事案件均获得令当事人高度认可。 同时,作为庭立方核心导师,苏镜祥律师主讲的法庭发问和律师会见技能课程已超过40场,辐射律师学员过千人,帮助众多律师实现法庭辩护升级,在律师学员中广受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