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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名:抢劫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法条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7条、第269条、第289条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2号)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5号)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6号)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号)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
三、批准逮捕的证据要求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抢劫犯罪事实
1、有抢劫案件发生。基本证据包括: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侦破、抓获经过的工作情况等材料,被害人、抓获人、扭送人、现场目击人等证言,案发现场附近的电子监控视频或截图等;
2、有财产损害结果发生。基本证据包括:(1)价格认定结论书、权属证明、购物发票、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2)反映被抢劫财物特征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如车辆发动机号、车架号、手机入网证明,尤其是反映财物特征的证人证言等;(3)搜查、扣押、发还被抢劫的财物清单、实物照片等;(4)犯罪嫌疑人供述及窝赃人、购赃人的证人证言等;(5)抢劫信用卡的,应当收集其犯罪嫌疑人实际使用、消费的证据;(6)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作为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车辆价格鉴定;(7) 多次抢劫的,重点收集每次抢劫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的相关证据,如接警记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等。
3、有人身损害结果发生。基本证据包括:(1)被害人户籍证明、身份证;(2)被害人死亡或伤残的书证、照片、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3)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及提取笔录,亲友对该类物品的辨认笔录;(4)对尸源不清、无法辨认的尸体所作的DNA鉴定及与有亲属关系的人的同一DNA鉴定;(5)证人、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的辨认笔录;(6) 对于出现重伤、死亡结果的,应当收集抢劫行为与重伤、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证据。
4、抢劫罪加重情节。基本证据包括:入户抢劫。(1)被害人生活起居日用品的物证或照片,被害人陈述,邻居或亲友的证人证言;(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破坏的门、窗、锁等物证或痕迹,犯罪嫌疑人遗落在现场的物证,指纹、脚印、血迹等提取笔录及鉴定意见等;(3)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携带的作案工具的搜查、扣押笔录及照片。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1)该交通工具属于公共交通工具的证据;(2)司乘人员等证人证言、准营证、路线牌等;(3)该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录音录像资料,犯罪嫌疑人遗落在交通工具上的物证、痕迹及其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等。
持枪抢劫。(1)枪支、弹药等物证,提取笔录及照片,痕迹检验,枪支与弹药、弹壳的同一性鉴定等鉴定意见,枪支性能鉴定意见;(2)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对枪支的辨认笔录。
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1)被害单位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证据,如中国人民银行规范性文件及核发的营业执照。(2)被害单位财产损失清单、案发当日入库单、库存现金财物的凭证及该金融机构营业人员的证言等。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1)军队、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和假证件、制服、车辆及其牌照。(2)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中关于行为人是否穿着警服、驾驶警车、出示军警证件、表明身份的内容。
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1)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2)被抢劫物资及其照片、相关部门出具的货物发运单或物资上的用途标志。
5、转化型抢劫。基本证据包括:(1)证明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证据,如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监控、犯罪嫌疑人供述等;(2)证明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胁行为的物证、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及照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3)证明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证据的证据;(4)证明实施暴力或胁迫行为与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是否具有紧密联系的证据等。
对于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需要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的,除应收集上述证据外,还应收集:(5)证明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证据;(6)证明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7)证明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证据;(8)证明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证据;(9)证明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证据。
6、聚众打砸抢型抢劫。基本证据包括:(1)发生聚众打砸抢行为的证据;(2)聚众的首要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3)导致被害人财物损毁或被抢的证据。
7、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应当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的材料,包括户籍证明、身份证等材料。
(二)有证据证明抢劫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1、犯罪嫌疑人当场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等行为。基本证据包括:(1)伤情检验、尸检报告等鉴定意见;(2)作案工具等物证及其来源的相关证据,如提取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3)被害人陈述、目击证人的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4)现场监控视频或视听资料等证据。
2、犯罪嫌疑人当场劫取财物。基本证据包括:(1)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辨认赃物笔录等;(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物证及痕迹的检验、鉴定意见如DNA鉴定、指纹鉴定等;(3)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4)收赃人员、持有赃物人员的证言及对销赃人员的辨认笔录。
(三)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抢劫的主观故意
1、犯罪嫌疑人事前有无预谋或者准备行为、事中有无抢劫言语等意思表达、事后如何处理赃物,综合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共同犯罪的策划、分工,作案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各人相对应的犯罪行为和情节,尤其是提供运输帮助、望风掩护和销赃协助等的非实行犯,有无明确的共同抢劫故意。基本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同案犯的微信记录等。
(四)社会危险性评估与审查
1、具备八种法定刑升格条件,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无需进行社会危险性审查,应当径行逮捕。
2、不符合径行逮捕条件的,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基本犯,一般应当逮捕。如果犯罪较轻,认罪悔罪,需要进行社会危险性审查的,应当查明犯罪嫌疑人犯罪前的行为表现,犯罪的情节、手段、数额,犯罪后的表现以及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等,同时收集以下基本证据:
(1)证明犯罪动机、情节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其近亲属的证人证言等;(2)证明前科劣迹、累犯等情节的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正式法律文书;(3)证明自首、坦白等情节的案发、侦破、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供述等;(4)证明立功情节的立案决定书、判决书、情况说明等;(5)证明赔偿、谅解等情况的协议、收条等;(6)证明犯罪嫌疑人有固定居所、固定职业的《房地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7)重大疾病、女性犯罪嫌疑人怀孕、哺乳的医院诊断证明、婴儿出生证明等。
四、审查起诉的证据要求
(一)证据链条的构建及所需查证的事实与证据
1、审查抢劫案件查证犯罪事实还应当查明损害后果、作案工具、赃物去向及分赃等情况。
2、作案手段及经过应查明抢劫犯罪的暴力方式、程度、犯罪过程,还应当收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物品痕迹登记表、赃证物品、照片、提取记录及辨认笔录以及赃证物检验报告。
3、损害后果应查明被害人因抢劫行为遭受财产损失或伤害情况的情况。
4、审查抢劫案件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还应当注意收集以下证据:
(1)证明分赃及被害人因抢劫行为遭受其他损害情况。证明分赃情况的,应收集相关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收赃人员证言、查封扣押物品情况等。证明被害人或家庭人员因抢劫行为遭受严重精神损害、导致自伤、自残或其他严重后果,应收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鉴定意见等相关书证。(2)证明退赃退赔、被害人谅解情况,应收集谅解协议、收条、转账凭证等。(3)证明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实施抢劫的、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或存在为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实施抢劫的,应当收集证明上述情形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病史记录及相关书证等证据。
5、转化型抢劫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以及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
转化型抢劫案件除了要参照盗窃、诈骗、抢夺案件证据指引审查嫌疑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证据外,还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基本证据:(1)证明暴力或胁迫行为发生时间、地点的被害人陈述、嫌疑人供述、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等证据;(2)证明暴力行为程度的就诊记录、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3)证明凶器情况的扣押笔录、清单、照片、检验报告及辨认笔录。
6、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行为,但由于身份、对象的特殊性以及手段方式、后果的严重程度,构成的具体罪名可能发生变化。
(1)犯罪嫌疑人在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2)抢劫对象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可能构成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3)在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过程中,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财物的,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
(4)基于逞强好胜,为填补精神空虚等目的,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5)犯罪嫌疑人仅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资为抢劫对象的,一般不以抢劫罪认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6)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认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7)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等手段获取财物的,一般不以抢劫罪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8)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人员“抓赌”、“抓嫖”,未使用暴力的,一般按招摇撞骗罪或敲诈勒索罪认定,使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认定;
(9)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如果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或者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或者明知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以抢劫罪认定;
(10)犯罪嫌疑人为压制财物持有人或他人反抗致人伤亡的,以抢劫罪认定,抢劫行为完成后,行为人为毁灭罪证或泄私愤等目的而杀害、伤害被害人的,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11)犯罪嫌疑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抢劫案件的证据收集和审查
1、审查抢劫案件时,应当关注是否具有八种加重处罚情节
(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入户抢劫是指非法进入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实施抢劫的行为。对该类犯罪情节,应审查的基本证据有:(1)证明案发现场为“户”的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证人证言、产权资料;(2)证明入户目的非法性的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现场痕迹及勘验检查记录;(3)证明暴力或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的现场痕迹、DNA、遗留物、照片、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
3、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对该类犯罪情节,应审查的基本证据有:(1)证明案发现场为公共交通工具的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证人证言、相关单位的说明;(2)证明公共交通工具正在使用的行驶运营记录、监控录像、GPS轨迹及侦查情况说明、证人证言;(3)证明暴力或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内的现场痕迹、遗留物及勘验检查记录、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
4、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正在使用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以及运钞车的行为。对该类犯罪情节,应审查的基本证据有:(1)证明抢劫对象为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现场辨认笔录、金融机构许可证。如果嫌疑人抢劫的对象为普通客户的,应该收集相应的被害人陈述、嫌疑人供述、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2)证明被害单位为正在使用的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工商登记信息、经营信息、监控录像、现场照片、证人证言;(3)证明抢劫行为针对银行或金融机构的现场痕迹、遗留物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及案发现场监控、照片、证人证言。
5、“多次抢劫”指抢劫3次以上的行为。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对这类犯罪情节,应审查是否综合收集证明犯罪故意产生、犯罪行为实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痕迹比对、证人证言等方面证据。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是指冒充现役军人或警察实施抢劫的行为。对该类犯罪情节,应审查的基本证据有:(1)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行为时冒充军警人员的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2)犯罪嫌疑人作案使用的军警制服、枪支、军警器械、军警证件的调取记录、扣押记录及清单、情况说明、检验报告;
7、“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对该类犯罪情节,应审查的基本证据有:(1)证明犯罪嫌疑人持枪情况的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痕迹鉴定;(2)涉案枪支的调取、扣押清单、登记表、鉴定检验报告;(3)证明涉案枪支来源的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是指抢劫除枪支、弹药、爆炸物以外的军事用品及用于抢险、救灾、救济用途物资的行为。对该类犯罪情节,应审查的基本证据有:(1)证明所抢物资为军用、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标签、封条、批文、情况说明、证人证言;(2)涉案物资提取记录、登记表、现场痕迹鉴定。
9、抢劫犯罪案件中,被害人遭受伤害的,应审查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验伤通知书、照片、就诊记录、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害人的伤情情况对查证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应重点审查是否及时、完整地收集,防止证据随着时间推移受到外部因素的不当影响。
对多次伤势情况不一致的,应重点审查是否收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医疗机构、鉴定机构说明等作出合理解释。
10、“犯罪金额”要查明被抢劫的赃物价值或特殊物品的性质。一般财物的价值认定,应审查的基本证据有:(1)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2)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4)搜查、扣押笔录、清单、发还清单、物品照片及辨认笔录;(5)发票、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明财产价值的证据。
11、抢劫货币或信用卡并使用的,按以下情况分别审查证据:
(1)抢劫人民币的,根据票面价值直接认定;(2)抢劫外币的,应当收集抢劫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外汇牌价表;(3)抢劫信用卡并使用的,应当收集相关银行卡的交易明细、取款录像、短信通知等。
12、抢劫具有有效价格证明财物的,应审查证明财物当时价格的发票、收据、商品零售单、进货单等证据。
13、抢劫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审查调取该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收集发行单位对于该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票面数额的说明。
抢劫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已经兑现的部分,应审查兑现的财物或凭证;尚未兑现的部分,应审查发行单位对于该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使用情况的说明。
14、抢劫赌资的,应审查所抢赌资是否系犯罪嫌疑人赌博中所输、赢的赌资的被害人陈述、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取款记录、POS刷卡记录等证据。
15、抢劫虚拟财产的,应审查相关单位出具的关于虚拟财产价值认定的情况说明,销赃或交易凭证等证据。
16、抢劫文物的,对文物价值鉴定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审查证据:
(1)文物行政部门已对涉案文物及其等级作出认定的,应当收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2)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过重的,收集涉案文物的有效价格证明;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收集有关销赃价格的证据,或者收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等,提交价格认定机构,作出价格认定结论书。
17、对于下列抢劫财物的价格认定,根据相关规定,应审查是否先进行质量、真伪鉴定,再提交价格认定机构,作出价格认定结论书。
(1)抢劫字画、珠宝、玉石、贵金属、奢侈品的,应当进行质量、真伪检测,提供检测报告、鉴定意见,或由专卖店、专营店或相关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盗财物质量、真伪情况的情况说明等,再提交价格认定;(2)抢劫烟草的,需要进行制烟原料、制烟辅料、烟草制品的品质及真伪检测,提供由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再提交价格认定。
18、对于下列抢劫的财物,审查是否提交相关机构进行鉴定,根据抢劫数量及情节认定:
(1)抢劫珍贵、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收集相关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2)抢劫毒品的,应当收集毒品检验报告;(3)抢劫淫秽物品的,应当收集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4)抢劫枪支、弹药的,应当收集枪支、弹药鉴定检验报告。
19、抢劫特殊用途的专用物品,应审查相关机构、部门或者行业协会提供的同类物品价格说明。
(三)证据的综合分析判断
1、抢劫案件印证关系审查的重点
(1)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确定,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各类比对、鉴定意见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2)对于作案过程的认定,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笔录、搜查、扣押笔录、清单、相关作案工具、赃证物辨认笔录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3)关于分赃情况及赃物去向,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搜查、扣押笔录、清单、相关赃证物品辨认笔录、交易流水明细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2、关联证据之间的逻辑性分析
(1)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作案动机、作案手段、方法、经过与现场勘验检查、照片、视听资料、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是否吻合。
(2)涉案赃物价值认定与被害人陈述、发票、价格认定结论书、销赃价格之间是否相符。如果相关证据出现严重不符,尤其是价格认定结论明显高于被害人关于财产损失的陈述或被抢劫财物的价值凭证,以及价格认定结论明显低于销赃价格的,应当作出说明或重新评估。
(3)涉案赃物性质、金额的认定与犯罪嫌疑人的事前认知可能性是否相符。根据被抢劫财物的存放地点、标识情况和数量、规格、质地、重量,如果犯罪嫌疑人事前确实无法对赃物的性质、类别、价值作出判断的,应当作出说明;
(4)对特殊作案手段、工具,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实施该作案方法的能力、是否具备获取该作案工具的条件。
五、证据链条的构建与证据清单
该罪的证据链条可分为六环:(1)案件线索来源;(2)锁定被调查人及到案经过;(3)查证犯罪事实;(4)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5)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6)涉嫌罪名。
抢劫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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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链条 |
查证事项 |
基本证据 |
辅助证据 |
指引提示 |
案件线索来源 |
案件来源信息 |
受案登记表 |
1.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应收集下列证据:(1)证明抢劫对象为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及现场辨认笔录。如果嫌疑人抢劫的对象为普通客户的,应该收集相应的被害人陈述、嫌疑人供述、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2)证明被害单位为正在使用的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工商登记信息、经营信息、监控录像、现场照片、证人证言;(3)证明抢劫行为针对银行或金融机构的现场痕迹、遗留物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及案发现场监控、照片、证人证言。2.“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是指抢劫除枪支、弹药、爆炸物以外的军事用品及用于抢险、救灾、救济用途物资的行为。对该类犯罪情节应着重收集以下证据:(1)证明所抢物资为军用、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标签、封条、批文、情况说明、证人证言;(2)涉案物资提取记录、登记表、现场痕迹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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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报案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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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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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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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被害单位情况 |
被害人的户籍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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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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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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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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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特殊身份证明;(残疾证明、孤寡证明、丧失劳动能力证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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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单位委托代理人的户籍资料及被害单位授权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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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损害情况 |
被害人提供的证明财物损失及伤情情况的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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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犯罪嫌疑人及到案经过 |
锁定犯罪嫌疑人及到案经过 |
案发、侦破、抓获经过 |
对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立功过程要作出清晰完整的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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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证犯罪事实 |
作案时间及地点 |
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 |
1.如果抢劫行为发生在户内的,应收集下列证据:(1)证明案发现场为“户”的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证人证言;(2)证明入户目的非法性的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现场痕迹及勘验检查记录;(3)证明暴力或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的现场痕迹、DNA、遗留物、照片、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2.如果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应收集下列证据:(1)证明案发现场为公共交通工具的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证人证言;(2)证明公共交通工具正在使用的行驶运营记录、监控录像、GPS轨迹及侦查情况说明、证人证言;(3)证明暴力或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内的现场痕迹、遗留物及勘验检查记录、照片、证人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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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辨认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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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证人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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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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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人员信息 |
作案人员基本身份信息及刑事责任能力的基本证据是户籍证明 |
如果作案人员实际年龄与户籍信息年龄不一致的,应收集出生医学证明、就医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无法收集上述证据或上述证据仍不能确定作案人员真实年龄的,需对作案人员进行骨龄鉴定;如果作案人员为外国人(多国籍、无国籍)的,应收集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如果作案人员系盲人、又聋又哑的人,应收集《残疾人证》等证据;如果作案人员行为异常或提供精神病史线索的,需对作案人员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如果作案人员具有职务信息的,需收集劳动合同、入职信息、情况说明等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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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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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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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龄鉴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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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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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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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手段及经过 |
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 |
1.多次抢劫中“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收集证明犯罪故意产生、犯罪行为实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痕迹比对、证人证言等方面证据。2.“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是指冒充现役军人或警察实施抢劫的行为。对该类犯罪情节应着重收集以下证据:(1)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行为时冒充军警人员的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2)犯罪嫌疑人作案使用的军警制服、枪支、军警证件的调取记录、扣押记录及清单、情况说明、检验报告;3.“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对该类犯罪情节应着重收集以下证据:(1)证明犯罪嫌疑人持枪情况的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痕迹鉴定;(2)涉案枪支的调取、扣押清单、登记表、鉴定检验报告;(3)证明涉案枪支来源的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4.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害人的伤情情况对查证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及时、完整地收集,防止证据随着时间推移受到外部因素的不当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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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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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物品痕迹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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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工具、赃证物品、照片、提取记录及辨认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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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扣押笔录、清单及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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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工具、赃证物检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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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案件中,还应收集预谋及分工、分赃等方面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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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遭受损害情况 |
发票 |
在进行具体价值认定前,应当先对所窃赃物的性质予以甄别,根据赃物类型的不同参照第四章的规定确定应当收集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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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认定结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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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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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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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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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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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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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验伤经过、伤情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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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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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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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工具来源及去向、赃物去向及分赃情况 |
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 |
从犯罪嫌疑人身上或案发现场查获的赃物、作案工具,对案件认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应当及时收集、固定,并组织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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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供述及辨认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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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赃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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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扣押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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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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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证物品照片及辨认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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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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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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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工具灭失或无法提取的,应及时收集证明作案工具类型、性状、尺寸、来源、使用情况的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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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动机及预谋过程 |
被害人陈述 |
如果存在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实施抢劫的,或存在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实施抢劫的,应当收集证实上述情形的证人证言、病史记录及相关书证等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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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供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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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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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史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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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涉赌、涉毒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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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 |
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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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要查明以下事实:(一)相关待查证事实是否存在缺失;(二)证据之间的矛盾是否得以合理排除,证据的瑕疵是否都已补正;(三)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是否都已查证并合理排除;(四)是否遗漏共犯,能否排除其他人作案;(五)其他应查证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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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 |
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 |
证明前科劣迹情况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 |
证明被害人或家庭人员因抢劫行为遭受严重精神损害、导致自残、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应收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死亡证明及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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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自首、坦白等情节的案发、侦破、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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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立功情节的立案决定书、判决书、情况说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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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分赃情况的,应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收赃人员证言、查封扣押物品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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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退赃退赔、被害人谅解情况,应收集谅解协议、收条、转账凭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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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罪名 |
涉嫌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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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罪名要根据不同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确认案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行为人实施抢劫行为,但由于手段、情节、对象的特殊性以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构成的具体罪名可能发生变化:(一)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又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二)抢劫对象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可能构成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三)在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过程中,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财物的,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四)基于逞强好胜,为填补精神空虚等目的,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五)行为人仅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资为抢劫对象的,一般不以抢劫罪认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六)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等手段获取财物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七)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人员“抓赌”、“抓嫖”,未使用暴力或仅使用很轻微暴力的,一般按招摇撞骗罪或敲诈勒索罪认定,使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认定;(八)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如果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或者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或者明知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以抢劫罪认定;(九)行为人为压制财物持有人或他人反抗致人伤亡的,以抢劫罪认定,抢劫行为完成后,行为人为毁灭罪证或泄私愤等目的而杀害、伤害被害人的,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十)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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