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刑事办案实务
【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证据要点】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⑴犯罪嫌疑人姓名等身份信息、个人经历、职务任免情况及其承担的具体职责;
⑵犯罪嫌疑人徇私枉法的动机与目的,实施枉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包庇对象以及行为方式、方法、手段、经过等;
⑶包庇或者陷害的对象及相互关系、动机、目的;
⑷与相关人员往来情况,受人请托及接受现金、实物或者服务等物质性利益情况;
⑸作出的决定书、裁判文书违背实体法律及程序法律情况;
⑹徇私枉法行为造成的后果情况如有无控告、申诉、上访、自杀、伤残、精神失常及经济损失情况等。
2.被害人陈述。
⑴案件的事实真相;
⑵因徇私枉法而受到人身、精神损伤、财产损失的具体情况及诉讼请求等。
3.证人证言。
⑴如请托人、受包庇人和其他相关知情人关于犯罪嫌疑人徇私枉法的动机与目的;
⑵实施枉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参与人、行为方式、手段,经过、结果等。
4.物证、书证:
⑴任职履历表、任命文件、任命书、会议纪要、人事部门或组织部门的任职证明等证明其身份、担任职务及职权范围的证据
⑵证明依照法律法规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委托文件;
⑶作案工具、伪造、涂改、隐匿的证据材料、卷宗材料、残片等;
⑷犯罪嫌疑人接受的实物、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其他物质性利益等;
⑸反映犯罪嫌疑人动机、手段和徇私情、私利等情况日记、会议记录、纪要、电话记录、书信的等;
⑹反映徇私枉法行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等情况的释放证明、通缉令、医疗诊断和扣押、冻结法律文书等。
5.鉴定意见:
⑴指纹、足迹等痕迹鉴定意见;
⑵笔迹、印鉴、公章、污损文件、书写时间等文检鉴定意见;
⑶被害人伤亡、血型等法医鉴定意见;
⑷被害人精神病鉴定意见;
⑸司法会计、物品估价等技术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⑴受贿物藏匿现场、犯罪工具藏匿现场、隐匿证据现场、毁灭证据现场、伪造证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勘察图、照片;
⑵对尸体、人身的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反映犯罪嫌疑人与相关人的不正常往来,实施藏匿、涂改、伪造事实的经过,以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录像带、录音带、电子数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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