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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受贿罪证据指引

2021-06-15 13:45:31   6642次查看

转自:刑事办案实务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证据要点】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⑴犯罪嫌疑人姓名等身份信息、个人经历、职务任免情况及其承担的具体职责;

⑵委派及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情况;

⑶犯罪嫌疑人与行贿人的关系及有关受贿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参与人、方式、原因、经过、结果及行贿人的具体请托事项;

⑷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便利情况及索取、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过程及利益的性质情况;

⑸收受或者索取财物的具体类型、面值、数额、名称、品牌、包装及财物的处置、去向情况;

⑹采取“赌博”、“干股”、“开办公司”、“挂名领取报酬”、“投资理财”名义或其他交易形式收受财物情况。

2.行贿人证言:

⑴行贿人与受贿人的关系及给与财物的原因、时间、地点、次数,接受财物的人员;

⑵行贿财物具体类型、面值、数额、名称、品牌、包装等;

⑶行贿时是否有他人在场;

⑷行贿人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其谋取利益的请托事项及谋取利益的性质、过程情况;

⑸以“赌博”、“干股”、“开办公司”、“挂名领取报酬”、“投资理财”名义或其他交易形式给付财物具体情况。

3.证人证言:

⑴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年龄、任职及职责分工等;

⑵行贿人与受贿人的工作、业务关系及其他往来情况;

⑶举报人、受贿同谋人及其他知情人关于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及利益性质、过程情况。

4.物证、书证:

⑴查获、追缴的用于行贿的赃款、赃物及用赃款购买的物品及照片,以及对无法移动的赃款赃物,现场拍摄的照片;

⑵任职履历表、任命文件、会议纪要、人事部门或组织部门的任职证明等证明其担任职务及职责分工情况;

⑶国有公司、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材料、委派或者委托从事公务材料;

⑷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职责范围的制度等规定,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文件、批示、会议记录等书证;

⑸索贿人或行贿人索取财物或送出财物的有关笔记、日记、银行存折、支取账单及行贿单位的财务记账、银行账单等。

5.鉴定意见:

⑴笔迹鉴定、审计鉴定、会计鉴定;

⑵受贿物品的估价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⑴赃物存放、藏匿现场,不动产现场等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⑵搜查、扣押、起赃、收缴、封存笔录或证明;

⑶犯罪嫌疑人辨认用于行贿的车辆、物品等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⑴能够证明行贿受贿行为的录音、录像等;

⑵反映行、受贿人关于收受、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利益联系的通话记录、手机信息、微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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