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刑事办案实务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 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 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证据要点】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⑴犯罪嫌疑人姓名等身份信息、个人经历、职务任免情况及其职责范围及有无前科或者行政处罚;
⑵作案的动机、目的,犯罪起意的过程,发起、策划传销活动的具体情况;
⑶传销网络的构建、上下线、金字塔的传销模式、发展他人入会与计酬的方式;
⑷行为人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行为的起止时间、经营地点、参与人、合伙人、传销活动行为的方法、手段和组织模式、传销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的种类、传销组织发展的层级、人数、牟利数额等;
⑸共同犯罪的策划、分工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每个人的相对应的犯罪行为,获利的情况、分赃的方式和赃物去向情况。
2.证人证言:
⑴犯罪嫌疑人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时间、地点、销售的商品或服务内容、传销组织的层级、人数、上下层级及上下线之间的关系、发展下线后上线所获得的报酬;
⑵犯罪嫌疑人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或者其他欺诈手段情况;
⑶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情况;
⑷被发展加入传销组织人员的关于犯罪嫌疑人描述传销组织的发展模式、销售的商品或购买商品、入会的资格、发展下线的计酬方式情况。
3.物证、书证:
⑴传销组织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等书证,被查获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商品,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作案工具及赃款;
⑵反映犯罪嫌疑人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行为的时间、地点及经过等情况的书信、日记、合同、收据、借条、欠条、发票等;
⑶传销组织的结构图、发展人员名单、相关的账册、记账凭证、支票、本票、汇票存根、银行账户资料等
⑷相关国家机关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通知单等。
4.鉴定意见:
包括司法会计鉴定、审计鉴定、文检鉴定意见等。
5.现场勘查笔录:
传销活动现场、仓储现场等勘查情况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实实施传销活动情况的录音、录像等资料以及电子数据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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