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刑事办案实务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证据要点】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⑴犯罪嫌疑人姓名等身份信息、个人经历、职务任免情况及其职责范围及有无前科或者行政处罚;
⑵作案的动机、目的、犯意起意、策划过程,实施挪用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参与人、经手人;
⑶挪用行为的具体经过及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便利情况,挪用款项去向、用途及退还情况,被挪用财物的来源;
⑷实施挪用行为的次数、数额、被挪用的标的物形式(现金或有价证券等),挪用人与使用人之间的关系,获得利益、好处情况;
⑸共同犯罪的起意、策划、分工、实施情况及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2.证人证言:
⑴单位财务人员、主管人员、经手人员发现犯罪经过、手段以及犯罪嫌疑人对挪用行为隐瞒、欺骗等情况,犯罪嫌疑人职责范围、履行职务及利用职务便利情况;
⑵挪用资金使用人关于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之便为其提供单位资金使用,获取利益及其他好处情况;
⑶资金被挪用的手段、理由、借口、名义及经过,使用被挪用资金的时间、数量、来源、具体用途、归还情况;
3.物证、书证:
⑴查获的银行存单、存折、股票资金账户等凭证、赃款及犯罪嫌疑人用挪用的款项购买的物品;
⑵反映犯罪嫌疑人实施挪用行为时间、地点及经过的书信、日记、合同、借条、欠条及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⑶反映犯罪嫌疑人挪用资金手法、数额、时间等的账册、记账凭证、银行记录、支票、本票等;
⑷有关单位的出具的证实被挪用资金是否用于非法活动的证明,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的相关购物发票、偿还债务的借据等;
⑸本单位出具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职责范围、履行职务、利用职务便利的证明材料如委任书、聘任书、任命文件、会议记录等;
⑹挪用资金使用人的营业执照、还款协议等。
4.鉴定意见:
⑴反映犯罪嫌疑人挪用资金次数、数额、手段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审计鉴定意见;
⑵证明犯罪嫌疑人挪用的签字笔迹、印鉴的笔迹鉴定。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⑴提取物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⑵目击证人辨认犯罪嫌疑人或物证的辨认笔录;
⑶犯罪嫌疑人和证人指认现场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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