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刑事办案实务
【刑法条文】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证据要点】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⑴犯罪嫌疑人姓名等身份信息、个人经历及有无前科或者行政处罚;
⑵作案的动机、目的、犯罪的起意策划过程;
⑶实施敲诈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参与人及犯罪经过;
⑷威胁、要挟的具体内容,使用的作案工具的来源、数量、特征、下落及被害人反抗情况;
⑸被害人的身体特征及被敲诈财物的特征;
⑹是否获得财物及赃款赃物的处理情况;
⑺共同犯罪的策划、分工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在策划下各个人相对应的犯罪行为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2.被害人陈述:
⑴其与犯罪嫌疑人是否认识、平时关系,是否与各行为人有过节、纠纷等;
⑵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敲诈行为前后和过程中的言行及其所产生的后果,反映其主观故意。
3.证人证言:
⑴与犯罪嫌疑人交往情况;
⑵现场目击证人在案发现场所看见、听到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情况;
⑶赃物受让人、借入人、买受人、典当行营业人员关于涉案财物处置情况。
4.物证、书证:
⑴作案工具,如刀枪、绳索等;
⑵现场遗留痕迹如指纹、脚印、血衣、血迹、毛发、烟头等;
⑶犯罪嫌疑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赃物出让、出借、出卖、典当的书证;
⑷证实行为人实施敲诈行为的时间、地点、经过的书信、日记等情况;
⑸赃款赃物,包括现金、物品及股票、债券、存折等有价证券;
⑹犯罪嫌疑人用以敲诈被害人的合同、收据、借条、欠条等。
5.鉴定意见:
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害人遗留的指纹、脚印等痕迹鉴定意见;⑵笔迹、印鉴等文检鉴定意见;
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身体、衣物或现场遗留的血衣、血迹、
毛发、血型的DNA鉴定意见;
⑷估价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⑴敲诈现场、犯罪工具准备、丢弃的现场、提取物证现场等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⑵被害人、目击证人辨认犯罪嫌疑人或物证的笔录;
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证人指认现场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反映敲诈的内容、被强索财物的数量等情况的电话录音、录像、电信部门提供的(固定、移动)电话通话记录、短信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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