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刑事办案实务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证据要点】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⑴犯罪嫌疑人姓名等身份信息、个人经历及有无前科或者行政处罚;
⑵犯罪的动机、目的,犯罪的起意、策划过程和具体内容;
⑶如何准备作案工具,作案工具的来源、数量、特征、下落;
⑷实施犯罪的时间和地点,作案的方式和作案手段;
⑸实施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被害人反抗情况;
⑹对被害人是否有故意伤害和杀害的行为,致害手段、打击部位及次数、致害人,被害人受伤或死亡的情况;
⑺是否当场劫取财物,获得财物的数量、种类、特征以及赃款赃物的处理情况;
⑻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身体、衣着特征,犯罪现场的情况。
2.被害人陈述:
⑴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嫌疑人的相貌和身体特征、衣着情况,使用的作案工具及其特征等;
⑵对被害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行为情况,暴力的强度,胁迫的内容,致害的部位、伤情;
⑶是否当场劫取财物,劫取财物的数量、金额、种类、特征。
3.证人证言:
⑴现场围观群众、目击证人、有关知情人所看到(听到)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言行、体貌、抢劫过程和现场情况;
⑵现场发现人发现犯罪现场以及犯罪现场的有关情况。
⑶收购、销售被抢物品的证人关于赃物出售人的详细特征,赃物的特征、种类、数量、价格等情况。
4.物证、书证:
⑴作案工具,如运输工具、刀枪、麻醉药物、绳索等;
⑵现场遗留痕迹如血衣、血迹、毛发、指纹、脚印等;
⑶宾馆住宿登记、车(船)票、飞机票等;
⑷病历、抢救记录、死亡证明等。
⑸赃款、赃物
5.鉴定意见:
⑴关于凶器种类、打击部位、伤情、死亡原因的法医鉴定意见;
⑵现场遗留的指纹、脚印的痕迹鉴定意见;
⑶有关书证笔迹等文检鉴定意见;
⑷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身体、衣物或者现场遗留的血衣、血迹、毛发的DNA鉴定意见;
⑸被抢物品的价格鉴定,犯罪工具的技术鉴定等。
6.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⑴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现场勘查图,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
⑵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身体特征、伤情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
⑶死亡时间、受伤部位、死亡原因尸体检验笔录及照片;
⑷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出行、出入现场监控录像、通话录音、电子邮件、电信部门提供的(固定、移动)电话通话记录、短信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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